國家環境權

國家環境權,是指針對公民環境權而言。國際法和國內法確認的,國家享有的獨立自主地管理、改善和利用本國管轄或控制區域內的環境與資源而不受他國干擾和破-的權利(對外環境主權),以及對其境內環境污染與破壞行為依法進行處置的權力(對內管轄權)。包括四重含義:(1)是領土之無害使用權,即一國只要不對他國造成危害或威脅,則有權自由使用其領土與領土上的資源,而他國則有義務不予干預;(2)是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這是依據《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正式確立的,包括自然資源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他國若使該國自然資源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經濟責任;(3)是國家對公共K域環境如南極環境、公海環境、外層空間環境等享有的使用與保護權利;(4)是國家的治內環境權,即對其管轄或控制區域內的環境危害行為進行行政、立法、司法管理干預與處置的權力。

環境權,從語義分析的角度有兩層含義:一是環境的權利,二是主體對環境所享有的權利。而我們現有的理論體系堅持在哲學上"主客二分法",也就是以"主體與客體的完全二致和對立"來進行理論的建構,因此我們不承認作為客體的環境有獨立的內在的權利。如此,環境權則僅僅是指主體對環境所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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