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基本框架形成(1988年11月)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在幹部人事制度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1987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在政府系統中,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根據這一精神,人事部在總結人事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和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擬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草案),制定了推行公務員制度的規劃。1988年11月,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準備用10年左右的時間,在我國全面推行公務員制度。前五年是搭框架,打基礎。後五年是全面推行,鞏固發展。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制定法律和規章,對政府中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科學管理。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類和業務類,政務類公務員按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業務類公務員由政府人事機構根據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為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按法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考核,實行功績晉升制和正規的培訓制度,建立與公務員的地位、作用及工作特點相適應的工資制度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