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是為最佳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於2021年9月17日修訂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 發布日期:2021年9月17日
  • 實施日期:2021年9月17日
辦法全文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應當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模。
  公開遴選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公道正派、注重實績、民眾公認,堅持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開遴選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有關工作。
  公開遴選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七條 省級機關和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原則上面向本轄區內下級機關(含相應層級中央機關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因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進行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事先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溝通。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開遴選工作進行統籌,合理確定時間和頻次,一般應當集中開展。
第二章 申報計畫與發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畫,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組織公開遴選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 公開遴選應當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名額、職位簡介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式、方式和相關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公務員所在機關黨委(黨組)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三)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一般應當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沒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六)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六)項所列條件,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到鄉鎮機關、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未滿1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考試一般採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分別設定,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應當占一定比例。面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評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條 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人數與計畫遴選人數的比例一般不高於2:1。考察對象根據考試成績等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以及職位匹配度等進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標準,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況,重點考察政治理論學習情況、制度執行力、履職能力、工作實績和民眾公認程度,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並據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二條 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實地走訪、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還可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充分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領導、民眾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並審核幹部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考察對象需要報告或者查核個人有關事項、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基層一線視窗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第二十四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體檢。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對擬任職人員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機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擬任職人員可以設定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擬任職人員在原工作單位的人事工資關係、待遇不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單位工作,相關情況報送公務員主管部門。
  對擬任職人員未設定試用期的,在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
  擬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試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式進行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影響公平、公正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參加遴選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根據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開遴選工作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公開遴選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申訴,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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