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

《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是為了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招錄製度改革,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2日,《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自2016年6月2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6月2日
  • 實施日期: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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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招錄製度改革,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要求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工作納入隊伍建設規劃,並採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
第三條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招錄、遴選法官、檢察官時,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崗位用於從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第五條公開選拔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專業化、職業化;
(四)公開、公正、競爭、擇優。
第六條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擁護黨的領導,忠於憲法法律;
(二)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良好的職業操守;
(三)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執業經驗豐富,或者通曉境外法律制度並具有成功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
(四)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從業聲譽良好。
第七條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專家應當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條件,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擁護黨的領導,忠於憲法法律;
(二)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優良的師德和學術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覺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於理論聯繫實際;
(四)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優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
第八條律師、法學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一)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
(三)因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受到懲戒、處罰的;
(四)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人員編制限額內制定公開選拔計畫和實施方案,明確公開選拔的崗位、條件、程式。
第十條對參加公開選拔人員能力和素質的考察考評工作應當科學規範,注重能力素質、職業倫理、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參加公開選拔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或者法學會,應當在充分聽取參加公開選拔人員工作單位、從業相關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就參加公開選拔人員的政治態度、專業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擬任法官、檢察官入圍人選的專業能力評審由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律師對入圍人選進行專業能力評審。評審應當通過查閱人事檔案、承辦案件卷宗或者論著、面談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公開選拔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第十三條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
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法官、檢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鑑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當按照任職迴避的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
在一年試用期內未能按照本條規定要求不再擔任律師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錄用。
第十四條鼓勵法學專家到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掛職鍛鍊。上述單位應當為法學專家掛職鍛鍊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法學專家,比照所任職單位同等資歷人員確定職務、級別、待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央政法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2016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了《關於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辦法。就辦法的有關問題,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進一步暢通法律職業互換的渠道
問:請介紹一下出台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有利於立法、司法隊伍結構最佳化,也有利於暢通法律職業間的互換,這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繼開展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選拔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嘗試,積累了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這些選拔是零星開展的,標準和程式不盡統一。針對這些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部署,辦法著眼於建立從優秀律師和法律專家中選拔立法、司法人員的常態化機制,明確了標準、完善了程式,細化了措施。辦法的出台,將有利於推動法治專門隊伍系統性結構最佳化調整,進一步暢通法律職業互換的渠道,促進法律職業群體的共同建設和發展,同時還將為律師行業和法學教研領域培養什麼樣的人才樹立標桿,引導律師行業和法學教研工作健康發展。
注重製度銜接遵循黨管幹部原則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制定辦法主要有兩點考慮: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選拔律師和法學專家擔任法官、檢察官標準和程式不統一,確定被選任人員職級待遇存在不同認識等問題,辦法按照建設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專門工作隊伍的要求確立了參加選拔的標準,規定了以考核審查為基本方式的選拔方法,明確了確定職級及待遇的原則。二是注重製度銜接。辦法遵循黨管幹部的原則,在選拔程式上沿用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的成熟做法,同時根據法治隊伍建設專業化、職業化的特殊要求增加了專業能力評審把關的環節。在系統梳理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明確了被選拔人員擔任新職務必須履行的特定義務。通過與相關制度銜接,與法律規定相匹配,保證辦法可執行、能操作。
選拔常態化、制度化
問:辦法對建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常態化機制有什麼要求?
答:辦法明確要求將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業務骨幹納入立法、司法隊伍建設的規劃。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這項常態化機制的建立,將對從司法助理中選拔法官檢察官的主渠道形成有益的補充,進一步完善法官檢察官的培養選任制度。
設立適當“高門檻”選拔優秀人才
問:辦法對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條件作了哪些要求?有沒有限制?
答:為達到最佳化隊伍結構,提高科學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須為公開選拔設立適當的“高門檻”,以確保能夠將優秀的律師和法學專家選拔出來。因此,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法學專家除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外,還要滿足政治素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與從業資歷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擁護黨的領導,忠於憲法法律。這是合格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必須具備的政治品格。二是社會主義法治信仰堅定,道德品行和職業操守優良。三是辦案能力或研究能力強。律師應當具有獨立辦案能力,通曉境外法律制度並具有成功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法學專家能夠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善於理論聯繫實際,有優秀的研究成果。四是有相當的從業資歷。律師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從業聲譽良好;法學專家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教學或科研五年以上,有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優先。上述從業資歷年限,考慮了與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和逐級遴選制度相匹配的要求。
辦法明確了律師和法學專家不得參加公開選拔的七種情形。其中,除五種違法違紀情形和兜底條款外,還明確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也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公開選拔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問: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如何進行?
答:公開選拔遵循公開、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在程式上主要沿用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的成熟做法。一是規定公開選拔主要採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試的方式進行;二是按照法治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要求,在選拔程式中專門設定了律師協會或法學會出具評估意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等進行專業把關的環節。組織人事部門將會同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公開選拔工作做出細化規定。
具體實施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人員編制限額內結合實際制定公開選拔計畫和實施方案,明確公開選拔的崗位、條件和程式。公開選拔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行業管理服務組織前置評估
問:考核考察如何保證選拔結果的準確性?
答:考核考察始終強調注重能力素質、職業倫理、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辦法注重製度銜接。辦法遵循黨管幹部的原則設立了兩個機制予以保障。一是發揮行業管理服務組織的優勢進行前置評估。參加公開選拔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或法學會,經充分聽取參選人員的工作單位、從業相關人員意見,就參加參選人員的政治態度、專業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評估意見。二是中立的專業人士對入圍人選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審把關。由資深法官、檢察官和社會法律專業人士組成的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對擬任法官、檢察官入圍人選的評審。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律師對入圍人選進行專業能力評審。評審通過查閱人事檔案、承辦案件卷宗或論著、面談等多種方式進行,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履行持股、兼職、迴避特定義務
問:被選拔人員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需要承擔哪些特定的義務?為什麼要承擔這些義務?
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是公務員。擔任這些職務,必須履行法律法規在持股、兼職上對公務員設立的特定義務:一是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二是不得在企業、律師事務所及營利性機構兼職。擔任法官、檢察官的,還要履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的任職迴避義務。父母、配偶、子女在擬任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或者從事司法鑑定、司法拍賣等與司法活動利益相關職業的,應當不再擔任事務所設立人、合伙人或退出股份、調整工作。在一年試用期內未能實現權屬變更或退出股份、調整工作的,將視為試用不合格,不予錄用。
履行上述特定義務,有利於防止被選拔人員的原有身份和社會關係影響履行新職務。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予以強調,可以提醒有志於從事立法、司法事業的律師和法學專家事先充分權衡利弊,鄭重決定取捨。
抓緊制定配套檔案
問:落實辦法需要做好那些配套銜接工作?
答:辦法落實涉及多個部門。各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當前,重點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抓緊制定配套檔案。主要有:公開選拔工作的實施細則,律師協會、法學會出具評估意見的辦法,為律師、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提供服務和工作銜接的機制,鼓勵法學專家到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掛職鍛鍊的制度等。二是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和檢查。
與其他相關司法改革事項銜接起來
問:當前法官、檢察官隊伍面臨對內壓減員額壓力大、對外吸引力不足等問題,如何確保辦法落實?
答: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促進法治專門隊伍結構最佳化,是個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改革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唯一出路,必須將辦法落實與其他相關司法改革事項銜接起來,協調推進,相互促進。一是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遴選制度時,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用於從律師、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二是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真正讓“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三是大力推動司法職業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檢察官應有的職業待遇。相信隨著司法公信力和職業尊榮感的不斷提高,必將吸引越來越多的優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職業。

內容解讀

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招錄製度改革,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有關要求和相關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
辦法共十七條,按照建設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專門工作隊伍的要求,明確了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標準和不得參加選拔的七種情形,規定了以考核審查為基本方式的選拔方法,並明確了確定職級及待遇的原則。
辦法要求,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
根據辦法,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法學專家除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外,還要滿足政治素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與從業資歷四個方面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被刑事處罰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開除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的;因違反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範受到懲戒、處罰的;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擬任法官、檢察官入圍人選的專業能力評審由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法制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律師對入圍人選進行專業能力評審。公開選拔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辦法,律師、法學專家被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必須履行法律法規在持股、兼職上對公務員設立的特定義務,還要履行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審判、檢察紀律規定的任職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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