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能源管理

公共機構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內容,國務院,

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國務院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採購名錄。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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