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物使用者損害賠償

公共建築物使用者損害賠償是使用公共建築的人由於使用公共建築物而產生的損害,只有在行政主體對公共建築物缺乏正常的維修時負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的條件是:(1)使用者必須是正常使用時所受到的損害。非正常的使用者所受到的損害是第三者所受到的損害。(2)行政主體只在對公共建築物缺乏正常的維修而對利用者造成損害時負賠償責任。(3)使用人在利用公共建築物時得到某些利益時所受到的損害不能要求行政主體負無過錯賠償責任。

行政主體負有義務維持公共建築物處於不對使用者產生損害的狀態。行政主體由於缺乏正常的維修即為過錯。受害人只須證明受到的損害和公共建築的利用之間有因果關係,便可要求賠償,但行政主體能證明其對於公共建築物已盡到維修的義務,或已對使用者指明建築物的缺陷應引起注意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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