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損害踣償責任與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築物有聯繫的損害,原則上由實施者負賠償責任。公共工程損害在法國包括範圍很廣,主要有:(1)實施公共工程而產生的損害。大都是對人、動物或物所產生的意外事故。(2)不實施公共工程所產生的損害,如對河流不加疏浚等。(3)由於公共建築物存在所產生的損害。修建橋樑加劇洪水位置等。(4)公共建築物缺乏正常的維修造成的損害。如建築物不加維修所造成的損害。(5)公共建築物的運行所造成的損害。如港口指揮錯誤造成兩船相撞所產生的損害。
公共工程損害賠償中,無過錯賠償責任占主導地位,其理由是:(1)行政主體進行公共建設享有許多特權,而且產生很多危險結果,公民雖然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接受,但為了公平合理,公民由於公共工程所受到的損害,即使加害人沒有過錯也應得到賠償;(2)是為了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全體公民因公共工程的實施獲得利益,不能要求少數受害人作出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