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損害

第三者的損害是公共建築物對使用者和參加者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損害。如由於堤壩決口而受到損害的農民。凡是公共建築的俾用者或參加者以外的人稱為第三者,對他的損害國家負賠償責任。第三者的損害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只須證明損害的產生和公共工程或公共建築物之間有因果關係,無須證明行政主體具有過錯。

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有如此限制:(1)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損害。(2)損害並非一般公眾所共同蒙受的損害。(3)損害必須具有異常性質,超過相鄰關係中一般必須忍受的程度。如噪音必須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認為產生損害。(4)財產所受到的損害,必須是受害人對財產具有正當權利。(5)受害人由於公共建築物的存在而受到特別利益時,可在賠償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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