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賠償責任負擔者

公共工程賠償責任負擔者是公共工程損害發生濰及到多種人員,如建設過程中涉及到建築師、行政主體、承包者等,管理運行過程中涉及到享有所有權的行政主體,利用公共建築物的行政主體等。不同情況下,賠償責任的負擔者不同:公共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損害,原則上由建設者負賠償責任;行政主體直接實施的公共工程,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承包者實施的公共工程,受害者可要求承包者和建築師賠償;承包者對工程的施工和材料方面的缺陷負侵權行為責任;建築師主要對建築物的設計和不遵守建築物管理規則的行為負侵權行為責任。受害人可以對作為公共工程主人的行政主體起訴,行政主體不能主張承包者或建築師的責任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同時追訴行政主體和承包者,要求他們負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人代其他義務人履行債務時,保有求償權。

公共建築物的存在和運行所產生的損害。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非特許經營管理的公共建築物所產生的損害,涉及到享有公共建築物所有權的行政主體,利用職務執行職務的行政主體和負有維修義務的行政主體,受害人可以對任何一個行政主體起訴,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決定損害賠償由誰負擔。損害由於公共建築物的運行產生時,由主管公務的行政主體或負責維修的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損害由於公共建築物存在本身所引起時,由公共建築物的所有者負擔賠償責任。其二,特許經營管理的公共建築物所產生的損害,由受特許人負主要的賠償責任、特許的行政主體在受特許人無清償能力時,負補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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