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賠償責任負擔者是公共工程損害發生濰及到多種人員,如建設過程中涉及到建築師、行政主體、承包者等,管理運行過程中涉及到享有所有權的行政主體,利用公共建築物的行政主體等。不同情況下,賠償責任的負擔者不同:公共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損害,原則上由建設者負賠償責任;行政主體直接實施的公共工程,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承包者實施的公共工程,受害者可要求承包者和建築師賠償;承包者對工程的施工和材料方面的缺陷負侵權行為責任;建築師主要對建築物的設計和不遵守建築物管理規則的行為負侵權行為責任。受害人可以對作為公共工程主人的行政主體起訴,行政主體不能主張承包者或建築師的責任而免除自己的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同時追訴行政主體和承包者,要求他們負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人代其他義務人履行債務時,保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