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築物不可侵害原則

公共建築物不可侵害原則是指法院不能作出任何決定,妨礙公共建築物的完整性和作用,即使公共建築物的建立不符合法律規定。如建築在不適當的地點,法院也無權判決拆除。公共建築物不受侵害的理由:(1)法律方面。法院不能命令行政機關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只能撤銷行政機關違法的決定和判決行政機關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公共工程損害發生涉及到多種人員,如建設過程中涉及到建築師、行政主體、承包者等,管理運行過程中涉及到享有所有權的行政主體,利用公共建築物的行政主體等。不同情況下,賠償責任的負擔者不同:公共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損害,原則上由建設者負賠償責任;行政主體直接實施的公共工程,行政主體負賠償責任;承包者實施的公共工程,受害者可要求承包者和建築師賠償;承包者對工程的施工和材料方面的缺陷負侵權行為責任;建築師主要對建築物的設計和不遵守建築物管理規則的行為負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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