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是2016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鐘開斌。
基本介紹
- 書名: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
- 作者:鐘開斌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0月
- 頁數:281 頁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798560
- 叢書名:應急管理系列叢書·案例研究
《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是2016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鐘開斌。
《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是2016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鐘開斌。內容簡介 本書以“12·31”外灘陳毅廣場擁擠踩踏事件為研究對象,構建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安全管理分析框架,系統評估事件應對的整體情況,並就事件發生、發展、善後全過程中的管理體制機制、安全風險評估、網路輿情管理、事件調查問責、...
《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長 楊雄 2015年5月15日 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 (2015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公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的...
人群聚集場所發生的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經濟安全事件,較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人員的恐慌和憤怒,也可能會導致人員傷亡,也可能轉化為擁擠踩踏事件。(5)公共衛生事件。主要是指在人群聚集場所,容易引發的傳染病大規模傳播現象,及有可能引起的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確定或者變更後,在15日內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第八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的,產權單位與經營者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其...
山西省人員集中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人員集中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員集中公共場所,是指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一)公共娛樂場所。包括:影劇院、...
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1988年4月9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88〕26號文批覆同意,1988年4月20日,由市公安局公布施行)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場所和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民眾的社交活動和娛樂生活提供安全、舒適、健康、文明的場所,根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眾自發性聚集活動的安全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眾自發性聚集活動,是指不特定的民眾在民眾聚集公共場所自發進行的聚集活動。本規定所稱民眾聚集公共場所,是指下列場所:(一)景區(點)、公園、...
(七)其他供民眾聚集,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主管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公共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實施本規定。各公共場所嚴格實行治安責任制,做好本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第四條 人民民眾有權協助維護...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下列進行文娛、體育、貿易和旅行遊覽等活動而形成的民眾聚集場所:(一)文化宮(館、站)、青(少)...
《規定》還對民眾自發聚集活動作了創製性規定:“對預計參加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的民眾自發形成的聚集活動,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場所管理單位落實安全措施,積極套用數位化手段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組織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工作...
第二章 治安責任和治安安全條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公眾開放、供公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的...
(六)做好場所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七)活動期間發生火災、爆炸、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做好人員緊急疏散和秩序維護工作。第十一條 參加大型民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二)遵守活動現場治安、消防等...
(六)臨時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七)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及其廣場;(八)其他供民眾聚集進行社會活動,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附設旅社的停車場、公園、風景遊覽區應按照本辦法和有關專項管理規定辦理。第三條 公共場所開放和使用必須具備下列安全條件:(一)建築物和各項設施...
(二)飲食、美容美髮等服務場所;(三)各類商貿、集市、勞務、證券交易場所;(四)陸運、水運、空運旅客集散場所和車輛停放場所;(五)臨時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娛樂、體育、重大節慶、紀念活動場所;(六)其他供民眾聚集進行社會、經濟、宗教、民間活動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第三條維護公共場所治安,應當堅持綜合...
(五)有固定設施規模較大的集貿市場、交易市場、專業市場和臨時舉辦大型交易會、訂貨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六)其他供民眾集聚進行社會活動,應當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部門,其職責是:(一)督促公共場所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指導...
(四)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五)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六)場所管理者合法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七)租借場地應當提供活動場所的租賃、借用協定等證明或者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批准檔案;(八)大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等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材料。第八條大型活動方案及有關...
(七)其他供民眾聚集,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場所。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主管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公共場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實施本規定。各公共場所嚴格實行治安責任制,做好本場所的治安安全工作。第四條 人民民眾有權協助維護公共...
開放性公共場所存在全域或局部的人流擁擠風險。為減少突發性公共安全事件,提高應急人員疏散效率,以什剎海景區、大柵欄商業街、西單商業街、北京動物園等公共場所為對象,開展了人流監測技術套用和監測系統布局、人群擁擠風險表征指標和人群聚集等級判定方法、人群聚集風險關鍵點識別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模型構建,並從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