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環境基金,全球環境基金的歷史,GEF託管基金,GEF增資,GEF組織構架與利益相關方,重點領域,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減緩與適應),化學品,國際水域,土地退化,可持續森林管理,臭氧層損耗,
全球環境基金
全球環境基金的歷史
全球環境基金成立於1991年10月,最初是世界銀行的一項支持全球環境保護和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10億美元試點項目。全球環境基金的任務是為彌補將一個具有國家效益的項目轉變為具有
全球環境效益的項目過程中產生的“增量”或附加成本提供新的和額外
贈款和優惠資助。
在1994年裡約峰會期間,全球環境基金進行了重組,與世界銀行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常設機構。將全球環境基金改為獨立機構的決定提高了開發中國家參與決策和項目實施的力度。然而,自1994年以來,世界銀行一直是全球環境基金
信託基金的託管機構,並為其提供管理服務。
作為重組的一部分,全球環境基金受託成為《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與《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維也納公約》的《蒙特婁議定書》下的多邊基金互為補充,為俄羅斯聯邦及東歐和中亞的一些國家的項目提供資助,使其逐步淘汰對臭氧層損耗化學物質的使用。
GEF託管基金
全球環境基金管理著不同的信託基金,它們分別是: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GEF)、最不已開發國家信託基金(LDCF)、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和
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NPIF)。全球環境基金還臨時性承擔適應基金秘書處的工作。
全球環境基金(GEF)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根據捐資承諾每4年增資一次。捐資承諾也是每4年一個周期。基金可用於增資討論會上確定的全球環境基金重點資助領域的各項活動。
在前五個增資期內,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收到的捐資總額為152.25億美元。第六個增資期(2014年7月-2018年6月)獲得捐資承諾44.33億美元。
資金來源:自成立以來,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共接收了來自39個捐資國的資金
目的:支持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所有開發中國家的適應和技術轉讓,支持水資源管理、土地管理、農業、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山地生態系統在內的脆弱生態系統及沿海地區綜合管理領域的中、短期適應行動。 ESTd 2001定義: 資助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行動、項目和措施的自願信託基金,為全球環境基金氣候變化重點領域資金資助的項目以及雙邊和多邊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資金補充。
基金來源:已有15個國家做出捐資承諾。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建立的信託基金,旨在解決特別容易受到
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51個最不已開發國家的特殊需求。
最不已開發國家信託基金用於降低事關最不已開發國家發展與生計的部門和資源的脆弱性,如:水、農業和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疾病風險管理與預防,基礎設施,脆弱的
生態系統等。
負責為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行動計畫(NAPAs)提供融資。國家適應行動計畫利用現有信息確定國家適應行動的重點。最不已開發國家信託基金是強制性用於資助國家適應行動計畫的制定與實施的唯一現有基金。
基金來源:已有25個國家做出捐資承諾。
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
目標:向已經簽署、準備簽署和準備批准《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名古屋議定書》)的國家提供支持,以加速《議定書》的批准和實施。該信託基金為制定和實施涉及特別是私人部門的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ABS)協定提供支持。
ESTd 2001定義:一項可獲得多國政府和私營部門捐資的多捐助者信託基金,用於鼓勵有興趣探索遺傳資源經濟潛力的私營實體參與基金資助,加快適當技術的轉讓。通過實施這類項目,相關國家應該總結更多有助於了解自身能力以及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需求的信息,重點在影響遺傳資源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
基金來源:日本、瑞士、法國和英國已承諾向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捐資1485萬美元。適應信託基金
建立適應基金的目的是資助那些加入了《京都議定書》並特別容易受到
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
開發中國家的具體適應項目和適應計畫。在
清潔發展機制(CDM)下,在開發中國家實施的減排項目可以獲得認證減排(CER)信用,這種信用可以由工業化國家進行交易和銷售,以部分實現他們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目標。
適應基金融資主要來源於認證減排信用的銷售。
信用交易的收益額相當於每年向清潔發展項目發放的認證減排信用價值的2%。該基金還接收來自各國政府、私營部門和個體的捐資。適應基金由適應基金董事會負責監督和管理。
GEF增資
全球環境基金每4年增資一次。屆時,希望向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捐款的國家(稱“增資參加方”)按照“全球環境基金增資程式”做出捐資承諾。
增資期間的談判會議上,經增資方的討論就有待實施的一系列政策改革方案、資源規劃指導檔案(規劃指導檔案)、增資期內全球環境基金向受援國提供資金的額度達成一致。作為增資程式的一部分,增資參加方要對全球環境基金的《總體業績評估》- 即對全球環境基金在上一個增資期內的運作情況所做的獨立評估進行審查。
自1994年重組以來,全球環境基金已進行了5次增資:第一增資期(GEF-1,1994-1998)增資20億美元;第二增資期(GEF-2,1998-2002)增資27.5億美元;第三增資期(GEF-3,2002-2006)增資30億美元;第四增資期(GEF-4,2006-2010)增資31.3億美元;第五增資期(GEF-5,2010-2014)增資43.4億美元。
第六增資期(GEF-6)規劃提出了兩種方案:(1)42.5億美元,維持第五增資期增資水平;(2)48.9億美元,在第五期的水平上增加15%。
在2014年4月舉行的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研究第六增資期增資事宜的會議上,增資方同意將增資額度最後確定為44.33億美元。表1列出了已經達成一致的第六增資期規劃目標。
GEF組織構架與利益相關方
利益相關方,不論是來自
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也不論是來自贏利部門還是非贏利部門,都以適當的方式共同參與項目概念與目標的設定、選址、活動的設計與實施、項目的監控和評估。
對於影響當地民眾特別是項目所在地或其周圍受影響民眾(如原居民社區、婦女和貧困家庭)的收入和生計的項目,有必要制定項目實施全過程的利益相關方發展戰略。
《重組後全球環境基金通則》(或《通則》)闡明了向公眾發布信息、接受公眾諮詢和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必要性。
根據《通則》基本條款的規定,所有全球環境基金資助的項目應“在整個項目實施周期內全面披露非機密信息,並與主要組織和當地社區進行磋商,讓他們適當參與”。
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與實施機構協商制定項目實施周期內共同遵守的指導原則,確保理事會制定的運營政策得到執行。這些指導原則應涉及從項目確定到項目開發的各方面問題,包括對項目和實施方案的充分而適當的審查,與當地社區和其它利益相關方的協商,當地社區和其它利益相關方的參與等。
在公眾參與方面,實施機構還要有自己的與上述規定相一致的政策、指南和程式。
全球環境基金成員國大會
成員國大會是全球環境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三到四年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能是審議全球環境基金的總體政策、評估基金運作情況、審定基金成員資格。成員國大會還負責審議和批准對《全球環境基金通則》的修訂建議。《通則》是成立全球環境基金和制定基金運作規則的指導性檔案。
所有成員國的部長和政府高級代表出席成員國大會會議。成員國大會會議包括全體會議、高級別分組會議、成果展覽、附帶活動、項目實地考查等內容。會議期間,著名環保人士、國會議員、工商界領導人、科學家和非政府組織領導人將圍繞可持續發展和其它國際發展目標討論全球性環境挑戰。
公約
全球環境基金作為5個國際性公約的“資金機制”,資助開發中國家實現國際環境公約確定的目標。全球環境基金還向多個聯合國機構行動計畫提供支持,如:巴貝多行動計畫、保護
海洋環境免受
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畫(
GPA)、聯合國糧農組織捕魚行為守則。
以全球環境基金為資金機制的公約為全球環境基金的兩個管理機構提供了廣義的戰略性指導原則。這兩個機構分別是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和全球環境基金成員國大會。理事會將這種廣義的指導原則轉變為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的運作準則(指南)。
全球環境基金被指定為運作《生物多樣性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在資金使用的政策、戰略、項目重點及資格標準等方面,全球環境基金接受《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的指導。
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的每次例會上,全球環境基金都要提交一份關於其生物多樣性活動的報告。根據與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的約定,《生物多樣性公約》執行秘書定期更新有關生物多樣性問題的發展情況。
《生物多樣性公約》與全球環境基金之間的關係由《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與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簽署的諒解備忘錄管理(III/8號決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不同國家對
氣候變化的影響以及它們預防和應對氣候變化不良後果的能力大不相同。根據《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
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已開發國家締約方(《京都議定書》附屬檔案II所列締約方中的已開發國家)出資幫助
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履行公約義務。為促進公約履行,《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指定全球環境基金為資金機制,需每4年審議一次。
該資金機制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負責。締約大會根據附屬履行機構的建議確定氣候變化應對政策、項目重點和接受資助的資格標準。
除了為全球環境基金提供指導之外,《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還設立了3項特別基金:由《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定並由
全球環境基金管理的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和最不已開發國家基金(LDCF),以及由《京都議定書》確定並由全球環境基金提供秘書處服務的適應基金(AF)。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與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之間的關係由締約方會議第12/ CP.2和12/CP.3號決定核准的
諒解備忘錄確定。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
《
斯德哥爾摩公約》第十四條根據該公約第十三條關於向
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
經濟轉型國家締約方提供額外資助以使其能夠履行該公約的規定,委託全球環境基金充當公約資金機制運作實體。《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與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簽署的一份諒解備忘錄確定了他們之間的關係。《公約》隨後的每次締約方會議都為這一資金運作機制提供指導。
在《斯德哥爾摩》締約方大會的每次例會上,全球環境基金都要提交一份關於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情況的報告。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CCD)
2003年9月,《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締約方大會接受全球環境基金為該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調撥的資金用於支持旨在解決
荒漠化和森林採伐問題的各項活動。
《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全球環境基金已經承擔起為減少和消除汞污染的項目和計畫籌集和發放捐款的任務。全球環境基金向《
水俁公約》下的許多活動提供支持。這些活動包括為減少和消除汞污染而進行的清單調查、計畫實施、技術投資等。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
全球環境基金儘管沒有與《
蒙特婁議定書》正式掛鈎,但也為
經濟轉型國家執行該議定書提供支持。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已經與《蒙特婁議定書》秘書處和執行該議定書的多邊基金秘書處交換了表述合作和協調領域的信件。
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定期參加《蒙特婁議定書》締約方及其它附屬機構的會議,向締約方通報其所開展的相關工作。《蒙特婁議定書》秘書處執行秘書定期向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和秘書處通報議定書的最新落實情況。
關於國際水域和跨界水系的多邊協定
全球環境基金還與許多有關國際水域或跨界水系的全球性和地區性多邊協定有關聯。比如,全球環境基金幫助在下列條約、公約或協定中承擔了義務的受援國處理國際水域問題。
l 《全球船舶壓載水條約》
l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MARPOL)
l 《聯合國關於養護和管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回遊魚類種群的協定》
全球環境基金還支持多項聯合國機構行動計畫,如巴貝多行動計畫、保護
海洋環境免受
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畫、聯合國糧農組織捕魚行為守則等。不過,全球環境基金更多的是支持和幫助一些地區性公約的談判,如:《巴塞羅納公約》、《喀他赫納公約》、《布加勒斯特公約》、《多瑙河公約》等。
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
理事會是管理全球環境基金的理事委員會,負責制定、通過和評估基金資助活動的政策和規劃。理事會由分別代表代表32個選區的32位理事組成—— 16位來自
開發中國家,14位來自已開發國家,2位來自
經濟轉型國家。
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的任務包括:隨時對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議;對政策、規劃、運作戰略和項目進行定期監測和評估;審議並通過工作方案;指導資金的使用;審議資金的可獲得性;充當主要環境公約締約方會議的聯絡員。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會期兩到三天。會議的任務是根據《通則》的要求並在成員國大會的指導下制定、通過和評估全球環境基金活動方案。理事會的決定一般都在開會期間達成共識,但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信件達成共識。
獨立評估辦公室
獨立評估辦公室的任務是通過認真、獨立而又同心協力的監測和評估,提高全球性
環境效益。
全球環境基金獨立評估辦公室的核心作用是確保全球環境基金內部的獨立評估功能,提出監測和評估的最低要求,對計畫和項目的水平監測評估(M&E)系統進行質量監督,在全球環境基金內部分享評估結果。
獨立評估辦公室自身負責實施的評估是涉及一個以上實施機構或執行機構多個項目的獨立評估。這種評估通常是戰略層次、重點領域、涉及制度或交叉主題的評估。
全球環境基金獨立評估辦公室支持評估信息分享,並鼓勵提出評估建議。獨立評估辦公室與秘書處以及執行和實施機構合作,建立監測/評估活動經驗教訓宣傳交流系統,並向全球環境基金信息庫提供獨立的評估證據。
全球環境基金受託人
世界銀行是全球環境基金的受託人。作為全球環境基金的受託人,世界銀行向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承擔
信託責任。世界銀行根據《全球環境基金通則》的相關規定和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的決定,負責管理GEF信託基金。受託人負責調配基金資源並管理基金,包括吸收
流動資產投資、向執行機構支付資金、準備有關投資和基金資源使用的財務報告。
GEF機構
全球環境基金的執行機構和實施機構負責提出項目建議,並管理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的實施。全球環境基金執行機構和實施機構在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的實際管理方面發揮著關鍵性的作用,特別是幫助有資格的政府和非政府組織開發、實施和管理全球環境基金項目。
通過與這些機構的協作,全球環境基金的項目投資總額快速增長,已經實現了針對
開發中國家、東歐和俄羅斯聯邦的多樣化服務。另外,這種合作夥伴關係也使各機構加大了使
全球環境關注主流化並將其納入自己內部政策、計畫和項目的努力。
根據要求,全球環境基金執行和實施機構應該重點介入那些可以發揮他們各自
相對優勢的項目。在介入包含某一機構所缺乏或屬於該機構薄弱環節的專業和經驗的綜合性項目時,該機構應該與其它機構合作,建立互補關係,以便管理好項目的各個方面。
下面是當前正在運作中的全球環境基金執行和實施機構以及他們的相對優勢:
l
亞洲開發銀行(
ADB)。對全球環境基金來說,亞洲開發銀行的相對優勢包括其在亞洲的國家級和多國家級別的投資項目,以及將能力建設和
技術援助融合到項目之中的能力。亞洲開發銀行在提高
能源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適應
氣候變化、包括水管理和可持續土地管理在內的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經驗豐富。
l
非洲開發銀行(AFDB)。對全球環境基金來說,非洲開發銀行的
相對優勢在於它作為一個地區性開發銀行的能力。不過,非洲開發銀行在應對
全球環境問題方面還處於初始階段,其
環境政策最近才獲得批准,還在走向落實的過程中。非洲開發銀行主要為全球環境基金在氣候變化(氣候變化適應、可再生能源、高能效等方面)、土地退化(森林採伐、
荒漠化等方面)和國際水域(水管理和捕魚等方面)這幾個重點領域的環境項目建立跟蹤檔案。。
l
保護國際(CI)。保護國際在全球範圍內與各國政府和社會各界合作,共同為實現改善人類福利的最終目標而努力,尤其關注大自然向人類提供的基本服務。作為全球環境基金項目的實施機構,保護國際充分利用其在金融創新和打造基於社區的解決方案方面的科研成果和經驗,依靠其建立法人合作關係、多邊合作關係、公民社會合作關係及國家和地方政府合作關係的網路,在生物多樣性、
氣候變化適應與緩解、土地退化和國際水域等重點領域實施有效的創新型項目。
l
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對全球環境基金來說,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
相對優勢在於:在市場開發和轉型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跟蹤記錄;在東歐、中歐和中亞國家實施私營部門(包括中、小型企業)和市政部門的國家級和地區級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證發展的
可持續性,特別是在提高能源效率、生物多樣性主流化和水管理等領域。
l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對全球環境基金來說,聯合國糧農組織的
相對優勢在於它在漁業、林業、農業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技術能力和經驗。聯合國糧農組織在
農業生物多樣性和生物能可持續利用、
生物安全、自然景觀可持續開發和病蟲害綜合管理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
l 泛美開發銀行(IADB)。泛美開發銀行的相對優勢包括在拉美和
加勒比地區開展的國家和地區級投資項目。泛美開發銀行為全球環境基金在以下重點領域開展的活動提供資助:生物多樣性(保護區、
海洋資源、森林生物技術)、
氣候變化(包括生物燃料)、國際水域(流域管理)、土地退化(侵蝕防治)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病蟲害管理)。
l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相對優勢在於它所開展的與土地退化、農村可持續發展、綜合土地管理有關的工作,以及它在執行《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中的作用。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在應對土地邊緣化、
生態系統退化和衝突後局勢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
l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
UNDP)。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
相對優勢在於它擁有一個遍布全球的辦事處網路,在綜合政策制定、人類資源開發、
制度建設、非政府和社區參與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支持各國鼓勵和組織實施與全球環境基金授權和國家可持續發展規劃一致的活動。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在制定跨國規劃方面經驗也很豐富。
l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環境規劃署的相對優勢在於其是唯一由
聯合國大會授權負責協調聯合國在環境領域工作的
聯合國機構,其核心業務在環境領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相對實力體現在:向全球環境基金提供可作為投資依據的大量相關經驗、構想論證材料和最佳可用科學知識。環境規劃署還為以全球環境基金為其資金機制的三個多邊環境協定(MEA)提供秘書處服務。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
相對優勢還包括它可以充當多利益相關方磋商的中間人。
l
世界銀行(WB)。作為在全球範圍內諸多部門發揮作用的主要
國際金融機構之一,世界銀行有著類似於地區性開發銀行的相對優勢。在以全球環境基金重點領域的
制度建設、基礎設施發展和政策改革為重點的投資借貸方面,世界銀行有著豐富的經驗。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STAP)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的作用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為全球環境基金制定戰略和規劃提供戰略性科學技術諮詢。諮詢小組有6位成員,都是全球環境基金重點領域的國際知名專家,另外還有一個由其他專家組成的專家網路為其提供支持。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有一個秘書處,設在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駐華盛頓的
地區辦事處。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的任務
根據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2007年6月規定的職權範圍,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作為全球環境基金的諮詢機構,為全球環境基金提供政策、運作戰略、計畫和項目及實施方案方面客觀的具有戰略意義的科學技術建議;並管理一個保存機構、網路和科學家信息的資料庫,以便向全球環境基金提供必要的專家意見和建議。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的活動應與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及執行和實施機構的活動協調一致,並按照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批准的流程和程式運作。
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應以互補方式與其它相關科學技術機構互動,特別是與下列公約的附屬機構互動:《
生物多樣性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在全球環境基金未充當公約資金機制的重點領域,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應就制定科學技術標準問題向全球環境基金提供諮詢,並為全球環境基金確定資助重點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諮詢。在有要求的情況下,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應向跨機構專題組和處理全球環境基金其它事務的機構提供專家科學諮詢。
根據授權,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應向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的每一次例會報告工作;如果有要求,還需向
全球環境基金會成員國大會報告其活動情況。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秘書處提供辦公場所並充當委員會與全球環境基金之間的聯絡員。
聯絡員
全球環境基金國家聯絡員在與全球環境基金相關的事務中發揮至關重要的協調作用,同時也充當國家與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和執行機構之間的聯繫人,並在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代表他們所在的選區。
全球環境基金聯絡員分為政策聯絡員和業務聯絡員兩種,他們的職能各不相同,但是各國對這兩種聯絡員的具體職能有各自的定義。全球環境基金所有成員國都有自己的政策聯絡員,但只有有資格接受全球環境基金項目援助的受援國才有業務聯絡員。
全球環境基金政策聯絡員主要負責協調與全球環境基金管理有關的事務,包括政策、決定,以及成員國與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和成員國大會之間的關係。
全球環境基金業務聯絡員負責協調與全球環境基金具體活動有關的事務,如審核項目建議,確保它們與國家整體規劃和優先安排保持一致,促成國家層面對全球環境基事務的協調、統籌和磋商。
政策與戰略
全球環境基金的政策是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通過的各項原則或價值的總和,統管或控制為實現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的制度性目標而開展的各種活動。
全球環境基金的戰略是根據全球環境基金充當其臨時資金機制的相關公約精神確定的整體行動指南。
政策與程式
聯合融資
2014年5月,為回響GEF6增資政策建議,GEF理事會批准了聯合融資政策,適用於由GEF
信託基金和
名古屋議定書實施基金資金融資的項目(GEF融資項目),而不適用於由最不已開發國家基金(LDCF)或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資金融資的項目。
政策(1)確定了GEF融資項目中聯合融資的目的;(2)定義了GEF融資項目中的聯合融資;(3)提出了GEF融資項目中聯合融資的一般性原則與方法,包括如何監測與評估聯合融資。
該政策提到GEF與其合作夥伴合作的目的是要使聯合融資達到一定的水平,以便將其作為一項工具,用於:
(a) 強化GEF實現全球環境效益的效率和
可持續性;並
(b) 加強與受援國政府、多邊與雙邊金融實體、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的夥伴關係。
該政策將聯合融資定義為“GEF贈款之外的,由GEF夥伴機構自身和/或由其他非GEF來源提供的支持GEF資助項目以實現
項目目標的資金。”
該政策提到GEF所有全額項目(FSPs)、中型項目(MSPs)和GEF規劃性項目均需要聯合融資。聯合融資對GEF基礎活動不是必須的。該政策還提及了GEF機構和GEF秘書處對項目審查、批准和項目監測的要求。
環境與社會保障
本政策闡述了GEF在其融資活動中採用的社會與環境保障原則,並羅列了所有GEF夥伴機構為實施GEF資助的項目應符合的環境與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標準與最低要求。
GEF性別主流化政策
GEF性別主流化政策體現了全球環境基金的承諾,將提升GEF及其夥伴機構通過GEF業務促進性別平等這一目標的完成水平。該政策呼籲GEF及其夥伴機構將性別問題主流化入GEF業務中,包括在各項干預活動中恰當分析和解決GEF項目中女性與男性的特別需求與角色問題。該政策包括數項要求:GEF夥伴機構應該制定促進性別平等的政策、戰略或行動計畫;各機構系統或機構政策需要滿足性別主流化最低標準;各機構需要將GEF的性別主流化企業指南納入機構項目建議書之中。
GEF環境效益
GEF的投資須為生物多樣性、
氣候變化減緩、國際水域、土地退化、臭氧層損耗與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這些重點領域帶來
環境效益。這些效益對各重點領域均非常具體,詳見下列內容。
Ø 生物多樣性
l 保護具全球重要意義的生物多樣性;
l 可持續利用具全球重要意義的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以及
l 公平、平等分享遺傳資源利用的惠益,包括恰當獲得遺傳資源。
Ø 氣候變化減緩
氣候變化減緩重點領域內的全球環境效益是可持續地減緩
蒙特婁議定書中未包括的大氣中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GHG)的濃度,特別是包括:
l 通過
技術轉讓、市場轉型和基礎活動促進低碳發展;
l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在對土地利用(包括泥炭地)、土地利用變化和森林進行可持續的管理之下加強碳匯。
Ø 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重點領域,特別是應對
荒漠化和森林退化問題方面的
全球環境效益包括:
l 減少農業生態系統和森林系統面對
氣候變化和其他人為誘發影響時的脆弱性;
l 保護並可持續利用生產用地的生物多樣性;以及
l 減少國際水域污染和淤積。
Ø 國際水域
國際水域重點領域內的全球環境效益包括:
l 多國合作以減少國際水域面臨的威脅;
l 恢復並維持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系統產品與服務,包括具全球相關性的生物多樣性和
生態系統,以及吸收碳以減少全球變暖的能力;以及
l 通過促進多國合作以平衡各行業地表地下水的利用、減少面臨氣候多變性和與氣候相關風險時的脆弱性、增加生態系統韌性
臭氧層損耗對人類、動物、植物和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本重點領域內的目的是通過全球範圍內淘汰損耗臭氧層物質以保護臭氧層。本重點領域項目公認的
全球環境效益包括:
l 通過預防ODS的排放,保護人類免受癌症、白內障和免疫系統破壞疾病;
l 減少ODS對環境的風險,如對水生態系統、
陸地植物的風險和對氣候變化的風險;以及
l 通過淘汰HCFCs,維持生態系統服務與產品。
Ø 持久性有機污染(POP)
POP暴露可導致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影響,如:出生嬰兒缺陷、癌症和免疫以及
生殖系統紊亂,並對生物多樣性和
生態系統產生影響。因此,減少POPs可以帶來
全球環境效益,如:
l 通過減少和消除POPs的生產、使用和排放,減少POP對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以及
l 保護生態系統及其產品和服務,包括生物多樣性免受POP的影響。
Ø 可持續森林管理/REDD+
l 減少森林損失與森林退化;
l 維持森林的環境服務和產品;以及
管理檔案
GEF政策檔案是全球環境基金的基礎管理檔案,明確了GEF的管理組織 – GEF大會和GEF理事會 – 並建立了三個GEF核心實體 – GEF秘書處、GEF託管人、科學與技術顧問委員會(STAP)。
2003年GEF理事會做出決議,決定成立GEF評估辦公室,並通過了該辦公室的工作大綱。評估辦公室主任獨立開展工作,並直接向GEF的
執行長負責。
GEF為將具有國家效益的項目轉型為具有
全球環境效益的項目提供相關的“增量”或額外成本。如:選擇太陽能技術替代煤炭或柴油可達到同樣的國家發展目標(發電),但是成本更高。GEF贈款可以覆蓋成本更低但是更為污染的方案與成本更高但是更為環境友好的方案之間的差額或“增量”。
確定增量成本的方法包括五個步驟,包括::
確定環境問題、威脅或障礙,以及“常規”情景(或:如果GEF不參與,會發生什麼情況?);
識別
全球環境效益(GEB)並與GEF重點領域戰略所確定的GEF重點領域和主題中的優先領域相匹配;
制定干預活動的結果框架;
提出增量原因和GEF的作用;以及
對聯合融資作用進行磋商。
項目周期
項目周期描述一個項目從開始至結束必須經歷的不同階段及其順序從而實現項目目的。各機構的周期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內容非常相似。項目周期可以使一個機構跟蹤開發、實施和評估項目的行動,並形成新的項目。其目的在於通過在項目設計和實施階段確保考慮所有相關問題和條件,從而改進項目管理。
什麼是GEF的項目周期?
GEF項目批准周期確定了一個項目為獲得GEF的批准及接受
資金分配和/或承諾必須經歷的階段。項目周期中有四個地方GEF秘書處和/或GEF理事會發揮作用,審查並做出提供項目資金的決定。
2010年提交給GEF理事會的信息檔案“GEF項目和規劃方案周期”中羅列了目前管理GEF項目周期和規劃方案的政策與程式。修訂後的項目周期旨在進一步使批准程式合理化。修訂後的項目周期的主要內容包括:
l 一旦獲得
執行長對FSP項目或MSP項目的批准,最終項目檔案將在GEF網站刊出。
l MSP的批准有下列兩條途徑:
n 單步批准:各機構提交MSP最終項目檔案供執行長批准,之後,各機構按照其內部批准程式開始實施項目;
n 雙步批准:如果準備MSP項目時需要PPG,則應與PPG申請一併提交一份PIF,尋求執行長批准PIF和PPG;項目最終準備完善時,各機構提交最終MSP項目檔案,供
執行長批准,之後,各機構按照其內部批准程式開始實施項目。
l FSP
項目準備的目標時間為18個月,自理事會批准工作方案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執行長批准FSP的最終項目檔案止。
l 需要PPG的MSP的準備時間是12個月,自執行長批准帶PPG的PIF之日起至執行長批准MSP的最終項目檔案之日止。
l 為提供進一步的透明度,工作方案中PIF的所有項目審查表單均與PIF檔案和STAP篩選報告一併刊載在網站上。
規劃型項目(PAs)項目框架檔案之批准將遵循不同的程式,依提交PAs的GEF機構類別而定。規劃型項目的兩種類別為:第一類是所有GEF執行機構項目,第二類是具有
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的執行機構的項目
公眾參與GEF資助項目的政策在1996年4月獲得GEF理事會的批准。GEF批准了以下原則,作為GEF資助項目的設計、實施和評估過程中公共參與的基礎。
理事會強調在適用這些原則時,應重視地方層面的參與和地方利益相關方;應考慮具體國情;公共參與應與設立重組GEF檔案條款一致。資金透明分配系統(STAR)
STAR是資金透明分配系統的縮寫,這是GEF第五增資期(GEF-5)設立的
資金分配系統。在STAR之下,基於反應國家層面實現全球環境效益的國家績效和國家潛力的透明指標,GEF將指示性資金分配給合格的國家。
在STAR內基於各國的人均GDP提出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數中,額外增加了一個新的聯合
創新指數。引入這一指數是要解決更為貧困的國家需要更多的資金建設開發和實施GEF項目並發揮其全球環境效益能力的問題。在GEF-5中,STAR涵蓋了三個重點領域:生物多樣性(BD)、
氣候變化(CC)和土地退化(LD)。在未來的GEF增資期STAR可能覆蓋其他重點領域和項目。
資源的分配
(與STAR相同)
監測與評價
全球環境基金的監測與評價的核心目標如下:
l 通過評估參與全球環境基金活動的合作夥伴的成果、有效性、流程和績效,促進達成全球環境基金目標的責任制度。監測和評估全球環境基金的成果對全球環境效益的貢獻。
l 在全球環境基金及其合作夥伴中,促進成果和經驗教訓的學習、反饋和
知識共享,並以此作為政策、戰略、規劃管理和項目的決策基礎;增加知識和改善績效。
2010年11月,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批准了經修改的監測與評價政策。
對於全球環境基金以成果為基礎的總體管理辦法而言,全球環境基金的監測與評價工作是其中的關鍵部分。
重點領域
全球環境基金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領域:
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的定義是“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的多樣性,除其他之外,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
生態綜合體;包括物種內、物種之間和
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簡而言之,它可以被描述為“地球上生命的多樣性” 。
保護的重要性
生物多樣性正遭受嚴重威脅。減少和防止生物多樣性的進一步喪失被認為是人類最嚴峻的挑戰之一。在“全球產品”管理方面,在世界面臨的所有問題中,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是不可逆轉的。
千年生態系統評估確定了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生態系統產品和服務退化最重要的直接驅動因素:棲息地變化、
氣候變化、
外來物種入侵、過度開採和污染。這些要素受到一系列驅變因素的間接影響,其中包括治理、制度和法律框架、科學技術。
全球環境基金支持的項目能夠控制生物多樣性喪失的關鍵驅動因素,這些項目最有可能利用機會實現可持續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在全球環境基金的投資組合中,約36%為生物多樣性項目,是該機構內最大的投資組合。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為解決生物多樣性問題提供了全球政策框架。《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第1條將其目標定義為:
“……保護生物多樣性、持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施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提供的指導,作為該《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旨在幫助
開發中國家和
經濟轉型國家履行該《公約》的各項義務,並在生物多樣性領域取得全球環境效益。
生物多樣性重點領域戰略
氣候變化(減緩與適應)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將
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
人類活動導致的溫室氣體(GHGs)排放,並因此造成氣候變化,這是一個關鍵的全球性問題,需要採取大規模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通過投資來減少
溫室氣體排放和對氣候變化的適應(包括變化性)。氣候變化的早期影響已經出現,而且科學家認為進一步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開發中國家最貧困的人民將不合比例地承擔氣候變化造成的許多最嚴重的負面影響。
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
在
氣候變化方面,全球環境基金項目幫助
開發中國家和
經濟轉型國家為實現《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即“[……]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
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
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來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正文,第2條)。
全球環境基金支持的項目包括:
l 減緩氣候變化:在如下領域減少或避免
溫室氣體排放: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續交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
林業的管理
(LULUCF)。l 適應
氣候變化:旨在通過在發展政策、規劃、計畫、項目和行動中促進迅捷和長期的適應措施,使
開發中國家具備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作為《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每年為以下領域的項目配備並支付數億美元: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的城市交通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的可持續管理。全球環境基金同時管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兩個聚焦適應性的獨立基金——最不已開發國家基金(LDCF)和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二者專門用於為與適應有關的活動調動資金,而且後者也適用於
技術轉讓。
全球環境基金幫助
開發中國家開展“雙贏”項目,不僅能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也為當地經濟及其環境條件創造效益。全球環境基金計畫著眼長遠,通過促進市場更加高效地運作,轉變現有碳密集型技術,從而實現開發中國家能源市場轉型。
化學品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是指農藥、工業化學品、或工業過程中不必要的副產品,它們已被使用了幾十年,但最近發現它們都具有某些令人不安的特點,其中包括:
l 持久性——它們不會在空氣、水和沉積物中降解;
l 遠程遷移性——它們可以通過空氣、水和遷徙的動物從釋放源頭傳播到很遠的距離,經常對距離任何已知源頭數千公里遠的地區造成污染。
《
斯德哥爾摩公約》目前重點關注了23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包括農藥、工業化學品和無意生產的副產品。
無意生產的化學副產品來自燃燒和工業過程,它們是已知最強效的致癌化學物質。
《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目標包括:
l 消除特定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和使用;
l 將滴滴涕的生產和使用按照
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導方針限制在病媒防治的範圍內;
l 制定策略,以確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庫存和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產品;
l 採取措施,以確保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管理和處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棄物;
l 制定策略,以識別受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的場地;
l 確保到2025年,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管理
多氯聯苯,通過採取行動來消除多氯聯苯的使用;
l 制定和實施行動計畫,以識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來源,並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副產品的釋放;並
國際水域
世界上的海洋、河流、湖泊和
地下水系統不受政治邊界限制。這些大型水系統覆蓋了地球上絕大部分地區,但由於它們受到分國家的管理和分散式的管理,危害了食品供應和數十億人的生計。如果我們的國家繼續以不可持續的方式利用這些共享資源,我們將面臨著慘澹的未來:水資源和
海洋資源枯竭、貧困加劇、衝突加劇。
灌溉用水、大批量供水和飲用水的分流以及共有水體的污染導致跨境關係緊張。這種緊張關係也波及海洋,四分之三的魚類種群被過度捕撈、以最大限度捕撈、或處於枯竭的狀態。
全球環境基金建立了國際水域重點領域,以幫助各國通過共同努力,在大型水系統中克服這些緊張關係。重點領域幫助各國共同管理跨界的地表水流域、地下水流域、沿海和海洋系統,達到利益共享。
土地退化
作為
全球環境機構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有應對土地退化的職責,尤其關注
荒漠化和森林砍伐。全球環境基金將土地退化定義為“任何形式的土地自然潛力的惡化,它能影響
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表現為降低其可持續的
生態生產力或減少其原生的生物豐富性和韌性。”
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穩定、社會的作用能力而言,土地退化是重大威脅。因為跨尺度生態系統之間具有互聯性,土地退化引發的破壞性過程能夠在整個
生物圈產生級聯效應。植被砍伐殆盡造成了
生物量的損失,再加上
土壤侵蝕的加劇,溫室氣體由此產生,加劇全球變暖和
氣候變化。
因此,土地退化的影響遠遠超出局地尺度或區域尺度。為了維持人類從
生態系統獲取的大量
全球環境效益,對土地管理進行投資至關重要。
2003年,全球環境基金被指定為《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資金機制,以確保應對
荒漠化的全球環境基金項目與該公約的目標保持一致。通過這種方式,全球環境基金對這一全球機制起到了補充資金機制的作用,並共同支持該公約的執行。
土地退化重點領域的確立加上全球環境基金被正式指定為《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資金機制,對全球環境基金對可持續土地管理項目的投資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作為《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直接貢獻於實現締約方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十年(2008-2018)戰略計畫和框架》。該
戰略計畫的目標是“為了支持減貧和環境
可持續性,打造全球夥伴關係,從而逆轉和防止
荒漠化/土地退化,並緩解受災地區的乾旱。”
可持續森林管理
可持續森林管理/減少來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REDD+)
可持續森林管理(SFM)尚無普遍認同的定義。針對不同種類的森林,聯合國森林論壇(UNFF)通過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NLBI),這是政府間最廣為認同的可持續森林管理定義。全球環境基金完全支持這一定義,即:“作為一個動態的、發展的概念,可持續森林管理旨在維護和提高不同種類的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以惠及現在和未來幾代人。”
在全球範圍內,森林比地球的大氣層儲存了更多的碳。自2007年以來,作為重要的
碳庫,森林的作用在關於
全球氣候變化的討論中備受關注。減少來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REDD)是為了實現儲存在森林中碳的經濟價值,它提供獎勵以鼓勵
開發中國家減少森林砍伐和投資於可持續發展的低碳之路。
全球環境基金關於可持續森林管理/減少來自伐林和林地退化的碳排放(SFM/REDD+)的工作
自1991年成立以來,全球環境基金已經資助了300多個項目和計畫,這些項目和計畫重點關注開發中國家的
森林保護和管理。在此期間,全球環境基金為森林計畫分配的總額度超過16億美元,並從其他來源融資50億美元。借鑑三大涉及森林的國際公約的指導方針(《
生物多樣性公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全球環境基金資助的項目大致可分為三類:
1. 森林保護(主要是保護區和緩衝區)
2. 森林的可持續利用(森林生產景觀)
3. 可持續森林管理(在更廣泛的景觀中處理森林和樹木)
可持續森林管理重點領域策略
臭氧層損耗
1970年代,科學界注意到
鹵代烴對
臭氧層的損耗作用,隨後於1980年代,在南極上空發現臭氧層“空洞”。國際社會意識到抵達地球的
紫外線輻射增強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構成風險。作為應對,各國經協商,於1985年通過了《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並於1987年通過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繼1995年的《可操作性策略》之後,全球環境基金幫助不符合《
蒙特婁議定書》多邊基金資助條件的經濟轉型期國家(CEITs)開展活動,從而使它們以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為這些國家規定的義務的方式逐步淘汰損耗臭氧層物質(ODS)。
實現《蒙特婁議定書》的目標
自成立以來,全球環境基金一直在協助18個經濟轉型期國家按照《蒙特婁議定書》履行其逐步淘汰損耗
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和生產的義務。全球環境基金理事會已經批准了價值1.83億美元的項目,並為這一努力實現了額外的1.87億美元的聯合融資。
由於《蒙特婁議定書》的實施,本應穩步上升的全球損耗臭氧層物質總消費量卻下降了90%以上,。到2050年,預計共將阻止約兩倍於北半球中緯度地區
紫外線輻射的輻射量。在
經濟轉型國家,全球環境基金做出的貢獻則體現在大幅降低了
氯氟碳化合物(含
氯氟烴)的消費和生產。然而,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努力來解決其他具有較大臭氧層損耗潛力的物質,特別是甲基溴和氫氯氟碳化合物(
HCF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