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

碳匯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開的UNFCCC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達成。它包含除了UNFCCC之外法律上所需承擔的義務。議定書附屬檔案B中包括的各國(多數國家屬於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及經濟轉軌國家)同意減少人為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的排放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諾期內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水平低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碳匯
  • 外文名:Carbon Sink
  • 釋義: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
  • 屬性:能力
碳匯介紹,發展目標,森林碳匯,草地碳匯,耕地碳匯,海洋碳匯,碳匯交易,國內法規,總則,許可條件,管理和實施機構,實施程式,其它,

碳匯介紹

碳匯(Carbon Sink)主要是指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森林碳匯是指森林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該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土壤是陸地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在降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減緩全球氣候變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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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表明,森林面積雖然只占陸地總面積的1/3,但森林植被區的碳儲量幾乎占到了陸地碳庫總量的一半。樹木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氣中大量的二氧化碳,減緩了溫室效應。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森林的碳匯作用。二氧化碳是林木生長的重要營養物質。它把吸收的二氧化碳在光能作用下轉變為糖、氧氣和有機物,為生物界提供枝葉、莖根、果實、種子,提供最基本的物質和能量來源。這一轉化過程,就形成了森林的固碳效果。森林是二氧化碳的吸收器、貯存庫和緩衝器。反之,森林一旦遭到破壞,則變成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源。
碳源( Carbon Source) 是指產生二氧化碳之源。它既來自自然界,也來自人類生產和生活過程。碳源與碳匯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即碳源是指自然界中向大氣釋放碳的母體,碳匯是指自然界中碳的暫存體。減少碳源一般通過二氧化碳減排來實現,增加碳匯則主要採用固碳技術。

發展目標

為緩解全球氣候變暖趨勢,1997年12月由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正式生效。 由此形成了國際“炭排放權交易制度”(簡稱“碳匯”)。旨在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京都議定書》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際法案。它規定,所有已開發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同時規定,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開發中國家可自願制定削減排放量目標。在此後一系列氣候公約國際談判中,國際社會對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匯聚作用越來越重視。《波恩政治協定》、《馬拉喀什協定》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清潔發展機制,鼓勵各國通過綠化、造林來抵消一部分工業源二氧化碳的排放,原則同意將造林、再造林作為第一承諾期合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意味著已開發國家可以通過在開發中國家實施林業碳匯項目抵消其部分溫室氣體排放量。2003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國際社會已就將造林、再造林等林業活動納入碳匯項目達成了一致意見,制定了新的運作規則,為正式啟動實施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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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碳匯

是指森林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將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吸收並固定在植被與土壤當中,從而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的過程。林業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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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承認森林碳匯對減緩氣候變暖的貢獻,並要求加強森林可持續經營和植被恢復及保護,允許已開發國家通過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開展造林、再造林碳匯項目,將項目產生的碳匯額度用於抵消其國內的減排指標。
所謂碳匯,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簡單說就是捐資造林,讓自己出資培育的森林消除自己因工作、生活而排放的二氧化碳。

草地碳匯

國內仍沒有學者對草地碳匯進行界定,因為大多學者認為草地的固碳具有非持久性,很容易泄漏。儘管草地固碳容易泄露,但是隨著我國退耕還林、還草工程的實施,草地土壤的固碳量在增加,因此從增量角度看草地還是起到了固碳的作用。

耕地碳匯

耕地固碳僅涉及農作物秸稈還田固碳部分,原因在於耕地生產的糧食每年都被消耗了,其中固定的二氧化碳又被排放到大氣中,秸稈的一部分在農村被燃燒了,只有作為農業有機肥的部分將二氧化碳固定到了耕地的土壤中 。

海洋碳匯

是將海洋作為一個特定載體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 並將其固化的過程和機制. 地球上超過一半的生物碳和綠色碳是由海洋生物(浮游生物、細菌、海草、鹽沼植物和紅樹林)捕獲的, 單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 是草原的290倍。
海洋碳匯英文名:Ocean Carbon Sink

碳匯交易

碳匯造林是指在確定了基線的土地上,以增加碳匯為主要目的,對造林及其林木(分)生長過程實施碳匯計量和監測而開展的有特殊要求的造林活動。與普通的造林相比,碳匯造林突出森林的碳匯功能,具有碳匯計量與監測等特殊技術要求,強調森林的多重效益。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其評估報告中指出,林業具有多種效益,兼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雙重功能,是未來30年到50年增加碳匯、減少排放成本較低且經濟可行的重要措施。據相關資料表明,林木每生長1立方米蓄積量,大約可以吸收1.83噸二氧化碳,釋放1.62噸氧氣。我國政府曾在聯合國氣候大會上莊嚴承諾:大力增加森林碳匯,爭取到2020年森林面積比2005年增加4000萬公頃,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13億立方米。
相比傳統林業,碳匯林業具備“交易”的潛質,蘊藏著巨大商機。
森林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相對工業,碳匯成本較低,有“綠色黃金”之稱。據預測,2020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將達3000億美元。
業內專家、學者對林業碳匯前景表示看好。據了解,截至目前,全國已確定7個碳匯試點。去年底,國家林業局在浙江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正式啟動林業碳匯交易試點,阿里巴巴集團以18萬元購買了1萬噸林業碳匯指標,成為國內購買林業碳匯的第一筆交易。
企業和個人捐資碳匯,可以積累碳信用指標,未來國內碳交易市場成熟後,不僅能夠抵減一定量的碳排放,而且還有望進入碳市場進行交易,獲得“博彩”的機會。特別是對於企業,是一種長遠投資,是為企業儲存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碳匯“交易”對於創新林業發展機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市場化的新機制也十分有利。集體林改後,農民獲得了林地和林木所有權,雖然短期內難以從中獲得經濟收益,但如果能使森林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化,就可以彌補森林經營周期長、短期沒有經濟收益的問題。同時,企業通過捐資碳匯幫助農民造林或者搞好森林經營,將來樹的延伸產品價值就可以歸農民所有,企業可以從中積累碳信用指標,為企業未來發展儲存了更大的生存空間。

國內法規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國批准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核准的《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的規定以及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中國政府為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維護中國的權益,保證項目活動的有序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議定書》的規定,清潔發展機制是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開發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促進《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並協助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清潔發展機制的核心是允許已開發國家通過與開發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條 在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條 在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重點領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
第五條 根據締約方大會的有關決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應保證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責任。

許可條件

第六條 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應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總體要求。
第七條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必須符合《公約》、《議定書》和有關締約方會議的決定。
第八條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不能使中國承擔《公約》和《議定書》規定之外的任何新的義務。
第九條已開發國家締約方用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資金,應額外於現有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和其在《公約》下承擔的資金義務。
第十條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應促進有益於環境的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 中國境內的中資、中資控股企業可以對外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第十二條 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設計檔案、企業資質狀況證明檔案及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

管理和實施機構

第十三條 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下設立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核理事會(以下簡稱項目審核理事會),其下設一個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為清潔發展機制重大政策的審議和協調機構。第十五條 項目審核理事會聯合組長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氣象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政府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主管機構。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中資和中資控股企業

實施程式

第十八條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及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具體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監督和核查程式

其它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是指《公約》附屬檔案一中所列的國家。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是指《議定書》下為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而專門設定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經營實體是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指定的審議核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 鑒於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科學技術部、外交部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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