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是為了加強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建設,切實保證教學和各項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培養合格的中等專業人才,根據中央有關精簡機構,緊縮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的指示精神,加強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管理,特由國家教委、人事部於1985年9月12日制定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1985年9月12日
  • 實施時間:1985年9月12日
  • 發布單位:國家教委、人事部
檔案全文
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為了加強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以下簡稱“中等專業學校”)的建設,切實保證教學和各項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培養合格的中等專業人才,根據中央有關精簡機構,緊縮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的指示精神,必須加強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管理。為此,特制定本標準(試行)。
  一、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編制標準如下頁表。
  說明:
  (一)“學校規模”(在校學生人數)系指按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教育事業計畫統一招生的學生人數計算,不包括其它學生人數。
  (二)凡學校規模為640人、960人、1280人、1600人的,按表列編制比例計算。規模不到640人的,仍按640人規模的比例計算。規模超過1600人的,仍按1600人規模的比例計算。其它規模的學校,按直線插入法計算。其公式為:
────┬────────┬──────────┬───────────
│  學校規模   │ 教職工合計 │ 專任老師
科類 │  ├──────┬───┼──────┬────
│(在校學生人數)│ 與學生比 │人 數│ 與學生比 │人 數
  ────┼────────┼──────┼───┼──────┼────
   工、  │  640│1:4│160│1:8│ 80
   農林 、│  960│1:4.25│226│1:8.5 │113
   醫藥  │ 1280│1:4.5 │284│1:9│142
│ 1600│1:4.8 │333│1:9.5 │168
  ────┼────────┼──────┼───┼──────┼────
│  640│1:4.5 │142│1:9│ 71
  財經  │  960│1:4.8 │200│1:9.5 │101
│ 1280│1:5.2 │246│1:10  │128
│ 1600│1:5.5 │291│1:10.5│152
  ────┴────────┴──────┴───┴──────┴────
  (1)R:應有編制人數;K:學校規模。
  K上、K下:分別指K在編制標準表中所列規模區間兩端的標準規模。
  R上、R下:分別指R在編制標準表中所列編制區間兩端的標準編制人數。
  例:某醫藥類學校規模為800人,則教職工人數為:R=R
  R=160+〔(800-640)÷(960-640)〕×(226-160) =193人
  (三)財經類學校設有工科類專業的,該專業的人員編制,可按工科類編制標準確定。
  (四)“教職工”包括下列各類人員:(1)專任教師。系指專職從事教學工作的人員(包括以從事教學工作為主兼作黨、政工作的人員);(2)實驗技術人員和圖書資料人員;(3)行政人員。系指黨、政、工、團專職工作人員及在各職能機構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4)工勤人員。系指從事後勤工作的技術工人、炊事員和勤雜工等。
  二、學校在具體安排人員時,在不超過編制總額的前提下,對專任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圖書資料人員應根據需要和規定的比例予以保證。對行政人員和工勤人員應嚴格掌握,兩類人員之和不得超過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
  三、中等專業學校各級領導班子的人數,可根據學校規模分別確定:校長、副校長二至三人,包括黨委(總支部)正、副書記在內共三至五人;每個科、室的科長、主任一人,特殊情況可配備副職一人。
  四、列為全國重點的中等專業學校以及專業設定在六個以上的中等專業學校,可另外增加編制百分之十左右。所增人員中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充實專任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圖書資料人員。
  五、中等專業學校承擔職工中專、幹部中專班和其它教學、科研任務,屬於長期任務的,應由下達任務的部門會同編制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編制。
  六、中等專業學校的附屬機構(如校辦實習工廠、農場、林場、藥廠、醫院等)人員,應單獨計算編制。一般以不超過學生總數的3-5%為宜。如同時承擔生產任務,需要另外增加人員時,人數單獨計算,自負盈虧,其工資應從生產收入中開支。
  七、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因長期患病,短期(一年以內)難以恢復健康參加工作,但又不具備退職、退休條件的,可以列為編外。
  八、本編制標準是根據多數學校的情況制定的。凡各方麵條件較好或走讀(包括設有走讀班)學校,應本著精簡的原則,力爭做到低於這個標準,儘量減少人員。凡情況特殊,如學校地處遠郊區,遠離生活物品供應點,或地處高寒地區,可適當增加編制,一般不超過編制總額的百分之十。使用兩種語言教學和管理的少數民族學校,其編制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編制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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