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

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

簡 介

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簡稱全藝委)隸屬於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在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中央音樂學院、中國音樂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國戲曲學院、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傳媒大學、北京大學藝術學院、北京電影學院、北京師範大學藝術與傳媒學院、北京舞蹈學院、北京服裝學院、人民音樂出版社、《藝術教育》雜誌社等單位的共同支持下,由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社會藝術教育機構開展學術研討、行業活動交流的平台,促進行業全面健康發展的服務平台。

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以專業、權威、協作、開放為指導思想,建立國家主管部門、藝術院校、行業組織和教育機構之間的緊密聯繫,構建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的主體網路,疏通行業專家與社會藝術教育機構間的連結渠道,探索藝術人才的先進培養模式,推廣先進的行業經驗,開展全國社會藝術教育行業活動及人才的培訓、培養工作。借鑑國外先進的藝術教育模式及引進相關教育產品,推進國內外藝術教育交流合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文藝工作座談會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Social art education institution Work Committee
  • 英文縮寫:CSAEIC 
基本信息,目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七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是以專業、權威、協作、開放、有效的服務為指導思想,建立國家管理部門、藝術院校、行業組織和教育機構之間的緊密聯繫,統籌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的緊密廣泛聯絡,疏通全國行業專家與社會藝術教育機構間的專業資源渠道,探索藝術人才的先進培養模式,推廣優秀的行業經驗,借鑑國外先進的藝術教育模式及引進相關教育產品,搭建國內外藝術教育交流合作平台,全面推進中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的整體發展。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為“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由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搭建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聯絡平台,促進青少年藝術素養的全面提升,溝通與協調社會藝術教育機構,探索學前藝術教育人才培養模式,不斷提高師資隊伍建設水平,規範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行業管理,全面推進社會藝術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國家民政部和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的領導,接受中國藝術教育學會對本委員會所開展的相關活動進行協調與監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全國社會藝術教育機構中發展會員;
(二)在會員單位範圍內,舉辦全國性各類專項或各類綜合性藝術活動;
(三)定期舉辦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師資培訓,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師資招聘、培養和管理;
(四)不定期舉辦社會藝術教育機構教育高峰論壇。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一)凡從事藝術教育培訓,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辦學(或培訓)資質的教育機構;從事藝術教育產品生產、製作、銷售的企業;從事科研、教育、學術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擁護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均可申請本委員會團體會員單位。
(二)凡從事藝術教育事業的學者、專家、社會知名人士、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專業人員。熱心支持本委員會工作擁護本委員會工作條例,可申請加入本委員會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委員會的團體會員單位須確定1名負責人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入會程式:
(一)申請入會的機構及個人填寫書面申請,向委員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審核後,需由常務委員會集體表決;
(三)表決通過後,委員會秘書處與申請入會機構或個人聯繫,負責收集該機構或個人基本信息,登記入冊。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委員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及退會的自主權。
第九條 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提供委員會所需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主動退會的,應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交回授予的相關名稱和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授予的相關名稱和證書。
(一)1年不交納會費,經通知在限期內仍不交納的;
(二)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本委員會組織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工作條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授予的相關名稱和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二)選舉和罷免委員;(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增加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委員會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負責。
常務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委員會大會;
(三)向委員會大會報告工作;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各地方的地區組、業務工作組等具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常務委員會,議案須由到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違法犯罪紀錄。
第二十條 如由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會員代表出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每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委員會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匯報委員會的重大活動情況以及重要工作事項和安排。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工作。秘書處地址是北京市朝陽區國粹苑源創空間大廈502。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地方的地區組、業務工作組等具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地方的地區組、業務工作組等具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四)決定各地方的地區組、業務工作組等具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委員會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工作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委員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以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工作條例經 2016年 1月1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社會藝術教育機構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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