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

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英文全稱為: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CAEA。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是由從事少兒藝術教學研究與熱心少兒藝術教育事業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組成,是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社團組織。

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設理事會,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廣大幼教工作者,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推動學校實踐課程、活動課程以及課外、校外活動的開展,鼓勵學生設計和創造的積極性,提高他們的實踐、審美和創新能力,面向全國中小學生、幼稚園、幼教機構等開展優秀美術、書法、樂器演奏、舞蹈、武術等演出評選活動,促進青少年兒童藝術教育質量的提高,以“關注兒童、服務兒童”為宗旨,積極開展各種民眾性的學術交流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
  • 外文名: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
  • 縮寫:CCAEA
協會宗旨
以研究16歲以下青少年兒童的藝術發展與教育規律,積極回響與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領導個人和團體為青少年兒童的健康發展而努力,支持並鼓勵個人和團體的有建設性的教育工作,服務青少年兒童接受高質量的藝術機構教育。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兒童藝術教育協會,英文全稱為: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CAEA。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少兒藝術教學研究與熱心少兒藝術教育事業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自願組成,是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民間社團組織。是社會主義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繁榮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弘揚尊師重教傳統,宣傳“科教興國”思想,團結組織廣大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開展兒童藝術教學研究與創新活動,加強兒童藝術學術交流,促進少兒藝術教學科研人才的成長,增強我國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的科研能力,轉化科研成果,促進我國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的和諧發展。
第四條 本會職責:收集整理兒童藝術教育信息和教研成果,為廣大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積極宣傳中國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專家,展示中國社會主義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的輝煌經歷,吸收會員、建立教育人才庫,向有關兒童藝術教學團體、機關單位舉薦人才。聘請優秀知名兒童藝術培訓教育學校校長、兒童藝術期刊編輯、兒童藝術教育企業家、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專家擔任學術顧問和榮譽理事,成立專業委員會,由各優秀學校組成教學研究中心。
第五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地址: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主要業務工作:
(一) 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開發推廣兒童藝術教研科技成果,為廣大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提供諮詢服務。
(二) 接受教育部門的委託,積極組織全國性大型兒童藝術教學科研成果的評選獎勵及教育評估等活動。
(三) 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兒童藝術教育期刊、兒童藝術學術論文集、兒童藝術科普讀物、兒童藝術電子聲像等出版物。為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的學術成果提供出版和發行服務。
(四) 積極與各類兒童藝術期刊和新聞媒體緊密合作,為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提供學術論文發表園地。
(五) 組織開展公益活動,關注農村單親家庭、留守兒童學生群體,資助她們重返校園。
(六) 設立兒童藝術教育人才基金,由會員自主選題,基金提供資助。為在兒童藝術教學和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教師進行獎勵,每項獎金3000-10000元。
(七) 為國家教育部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兒童藝術教學研究活動中作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協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一)凡是從事兒童藝術教學工作,有教學實踐經驗,作出一定的貢獻,在當地教育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獲得多項榮譽或獎勵的中國兒童藝術教學研究工作者和海外華人兒童藝術教學專家,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即為本會會員。
(二)由本會會員、理事及高級研究員特別推薦的,自願遵守本會章程,其本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即為本會會員。
(三)被本會組織編輯的全國性大型學術論文集聘為編委或副主編者,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聘為本會高級研究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標準:
1、具有中高級以上的兒童藝術教學職稱。
2、作出突出貢獻的兒童藝術教研專家、學者。
3、兒童藝術教育組織、院校機構、各級教學研究中心的業務骨幹。
4、擁有多種兒童藝術學術專著和科研成果。
5、由兒童藝術學術機構、期刊社或本會會員、理事特別推薦。
6、在本會組織的全國性大型評選活動中獲得一次以上的獎勵。
(二)團體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2、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外的團體機構。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單位提出申請,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長審核資料,呈報會長審批簽字。
(三)會長授權秘書處頒發證件。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擁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會員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會員可免費享有出版社、教育企業等贊助本會的書籍期刊、教學物資等。優秀會員和高級研究員在本會網站上開設專欄介紹,教學業績突出者本會將向所在單位特函予以通報表彰;
(五)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訪問、參觀、旅遊等各項活動,本會酌情減免會員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會員可優先優惠在本會編輯合作的報刊、網站上發表文章、報導。優秀會員可聘為由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編委、副主編。
(七)本會積極協助會員著作出版、成果推介、教材推廣等。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貫徹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維護本會聲譽,努力完成本會分配和委託之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反映兒童藝術教學資訊,提供有關資料。
(五)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經提示後仍未補交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本會將公告除名。
第十三條 對本會事業有特殊貢獻的會員將予以表彰,會員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l次。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其職權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和常務理事。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表彰、獎勵先進。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機構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在適當時機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匯報,審議下一步工作計畫。其成員由會長、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會主任委員組成。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兒童藝術教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十九條 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對本會工作作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本會學術顧問及名譽會長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
(一)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二)不另立章程。視情況可成立委員會,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委員若干,為便於工作,可設常委會,其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0%。各機構管理辦法另定。
(三)機構的掛靠實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各機構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協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需經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的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個人捐贈。
(三) 國內外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資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做分配獎金等個人性費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二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解釋
第三十二條 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組織審查同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協會動態
組織全國青少年藝術培訓機構優秀節目選拔賽,通過嚴格公正、公平公開的大賽評選,為每一個節目每一位參加大賽的孩子做好評審測評工作,為大賽優秀者頒發獲獎證書、獎盃等。
組織參加國內外青少年交流演出活動。
組織全國青少年藝術表演展示演出活動,聘請有關知名人士參加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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