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Chinese Art Educators Association),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全國政協、文化部、民政部等領導的親切關心指導下,凝聚由全國廣大的藝術家、教育家、理論家和從事藝術管理及藝術產業相關聯工作者所組成的全國性專業組織;本協會是中國唯一集教育家和藝術家團結在一起的非政府民間性質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藝術家組成的具有相當規模和廣泛國際影響力的藝術社團之一。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Art Educators Association
  • 屬性:協會
  • 總部設在:湖北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總部設在湖北,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設立秘書處。目前已與世界及東南亞各地華人社團建立了友好關係。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門領導的關心指導下,由一大批國內著名的藝術家和教育家們發起成立的。會員來自社會各界,協會集結了當代優秀的藝術家教育家音樂家舞蹈家美術家、書法家戲劇家、雜技家、電影家、藝術活動組織、管理工作者、藝術產業工作者及社會各類學者。協會自成立以來,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並為構建和諧社會及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宗旨:秉承堅持“雙百”方針,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傳承中華文明與藝術、推廣套用藝術教育、服務全球華人華僑、以道德服務社會,把藝術和教育奉獻給大眾。團結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為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藝術和教育做貢獻。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的職能: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藝術教育方針和文藝政策,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協力支持和促進我國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內地和港澳台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在政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努力認真做好各項有益於我國藝術教育事業發展的工作;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廣泛、深入開展各項業務研究諮詢、人才培養、師資培訓、編輯出版各類學術著作和教學資料,為全國藝術教育及相關單位和組織提供服務;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全國藝術教育界藝術及教育學術研究成果和藝術及教育作品評選活動,推出全國優秀藝術教育人才;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教育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藝術教育家及少年兒童的藝術交流展示和比賽,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教育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教育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
第二條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是由全國從事藝術、教育、藝術產業研究、教學、管理、推廣和熱愛藝術教育事業的專家、學者、精英和單位自願聯合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藝術教育組織。
第三條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遵守中華人共和國憲法、法津、法規和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首的黨中央周圍,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為積極貫徹科教興國方針,促進我國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團結、組織會員積極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藝術教育工作者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效益,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提高全民族文化藝術素質做貢獻。
第四條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及教育部藝術教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藝術教育方針和文藝政策,舉辦文化產業、文化經濟、文化市場、藝術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對外文化交流、文化藝術中介服務(諮詢)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協力支持和促進我國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內地和港澳台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在政府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努力認真做好各項有益於我國藝術教育事業發展的工作;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廣泛、深入開展各項業務研究諮詢、人才培養、師資培訓、編輯出版各類學術著作和教學資料,為全國藝術教育及相關單位和組織提供服務;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全國藝術教育界藝術學術研究成果和藝術作品評選活動,推出全國優秀藝術教育人才;
(六)與國外(境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國際性文化藝術教育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藝術教育家及少年兒童的藝術交流活動和比賽,邀請、接待國內(境外)的文化藝術教育專家學者來國內講學(學術交流),推薦、選送國內的文化藝術專家學者去國外(境外)訪問、進修、講學、交流;
(八)其他與文化藝術教育學科的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主要是各地區少年宮、少兒活動中心和中、國小校、幼稚園藝術教育,個人會員主要由少年兒童藝術工作者和熱愛少年兒童藝術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及優秀少兒藝術人才。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二)向本協會提出自願加入本協會的申請;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協會的活動;(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選權;(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及委託承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限,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以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會費收取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會員每兩年每人收取100元會費,在入會時需一次交清三年會費,三年後每年按入會發證之日起的日期繳納年會費。下次交會費時間最多允許順延60天,如超過順延時間仍未交費,將參照本章程第十二條執行。
第四十六條會員會費進入協會獨立賬戶,所有費用都用於服務會員的各項工作;包括每年的協會簡報、會員作品選萃、會員培訓、會員代表大會等。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藝術教育家協會現任執行秘書長:袁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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