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58年06月05日
  • 實施時間:1958年06月05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西藏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西藏分院。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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