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是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57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57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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