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是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57年05月06日
- 實施時間:1957年05月06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的決議》是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決議。
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1957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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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八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共和國的雙邊關係中失效。第十一條締約雙方在履行完各自國內法律手續後相互通知對方,則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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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8月19日通過。(1961年8月19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友好合作互助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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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的決議 1964年11月5日通過。(1964年11月5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二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剛果共和國(布拉柴維爾)友好條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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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3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法務部部長肖揚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6年4月16日在拉巴特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洛哥王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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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2年5月17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