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在2010.08.28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28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二、根據《公約》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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