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1995年12月28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2.28
  • 實施時間: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是:聽取和審議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報告,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審查、批准199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199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199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批准1995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1996年中央預算;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聽取和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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