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1991年2月25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2月25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1年2月25日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1年3月25日在北京召開,建議會議主要議程為:聽取和審議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綱要的報告,審查、批准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畫綱要;審查、批准199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199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查、批准1990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91年國家預算;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草案)》;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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