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0年2月16日發布的法規
內容
(1990年2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
條例
第一條 根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選舉、補選代表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符合法律程式選出的代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代表資格有效。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不符合法律程式選出的代表,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當選無效的,可以責成有關選舉單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可以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四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三次,必要時可以增加。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五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應經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提出,會議決定。
第八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九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有關檔案及資料發給全體組成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