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慶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2009年12月25日
規則全文
(2009年12月25日大慶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範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選出的代表由當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及時審查,提請當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確認當選人員的代表資格有效或者確定個別當選人員的當選無效,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補選代表的代表資格由本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提請本屆市人大常委會確認並發布公告。
第三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審查市人大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代表候選人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代表候選人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差額比例;
(四)參加投票人數是否符合法定人數;
(五)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法定票數;
(六)選舉是否符合選舉法的其他規定。
第四條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本市的;
(二)辭職被接受的;
(三)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被罷免的;
(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去世的。
市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五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以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遇有選舉單位代表資格變動事項時,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前召開,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開。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召開會議前,主任委員應就會議議程及相關內容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
第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須由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報告,應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決定,採用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或者其他方式,由會議主持人提出,會議決定。
第七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關於代表資格的報告,在市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其標題為“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選舉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對於補選、遷出或調離、辭職、罷免、去世的,報告標題為“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報告內容一般按補選、遷出或調離、辭職、罷免、去世的順序。
第八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及有關材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簽批後報市人大常委會。
報告及有關材料的順序:按照關於代表資格的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稿),選舉單位報送的選舉或者補選代表報告、代表遷出或調離大慶市的報告、接受代表辭職報告、罷免代表報告、代表去世報告及有關材料,代表登記表、名冊。
第九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審查的情況,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必要時可以再作口頭說明。
第十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代表資格的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市人大常委會據此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事部門設在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