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定位
內蒙古農產品交易市場依託先進的
集中交易電子化平台,以農產品生產商,貿易商,零售商等作為市場的運作主體,並按照市場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通過
掛牌交易、即期交易、超期交易等多種交易模式,將標準化的農產品與多元化交易機制、商務平台、現代化倉儲物流、第三方質量監督、第三方
資金結算/監管、等服務體系進行資源整合,嚴密的市場制度設計可提高交易各方的
契約履約率和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靈活的交易、交收模式可保證貨物交收的安全和加快企業
資金周轉;全電子化的交易方式可大幅降低
流通成本和避免企業
信用風險。從而形成嶄新、高效、安全、完善的農產品流通體系
運營機制
市場的核心業務系以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身份,制訂透明、完善的交易規則,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為買賣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及相關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
交易商
交易商為
會員制,在自身資質得到市場審查後,取得會員資格、
交易席位及相關密碼,通過市場的交易系統並按照交易規則從事農產品的買賣。會員資格須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 在境內依法登記註冊且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 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組織機構和一定的規模;
* 承諾遵守本市場的各項規則、制度和要求;
* 提供和簽署市場規定的法律檔案、資料等。
銀行
結算/帳戶管理銀行由交易市場統一指定,其主要功能是協助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劃撥,並以第三方的身份對資金進行帳戶監管。市場內所有買賣雙方的款項均由銀行進行帳戶管理,從而保證交易的完成及買賣雙方的利益實現。同時還可為會員提供貨物質押變現,提貨憑證質押變現等金融服務。
其他主體
主要包括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質量檢驗機構、交收倉庫、
物流公司等等,其均需按照市場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則履行職責,提供服務,承擔責任。
交易模式
農產品電子化交易是指在市場主持下,買賣雙方通過市場提供的
電子交易系統,以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發出對交易商品予以買入或賣出的要約或承諾,並由系統進行自動配對成交,並自動生成
交易契約的買賣行為。主要包括:
即期交易模式
即期交易模式指交易商在持有
現貨或繳納
定金後,通過市場發布採購或銷售要約,或在市場系統中選擇合適的
商品信息進行線上協商,由交易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對買賣雙方的委託指令進行自動配對成交,由買方送交貨款,賣方提供貨物進行交收,保證貨、款雙向安全。
競買競賣交易模式
競買競賣交易模式指交易商在持有現貨或繳納定金後,向本市場提供擬買入或擬出賣商品的詳細資訊和競價申請,確定競買或競賣交易的具體時間,通過交易市場預先公告後掛牌報價,賣方自主降價或買方自主加價,在約定競賣交易時間內,無人繼續降價或加價後交易結束,以
最低賣價或最高買價成交,雙方最後通過市場進行錢款與實物的交收。
超期交易模式
超期交易模式指在市場的主持下,交易商持有
現貨或繳納
定金後,通過市場的超期交易系統,根據市場推出的貨物格式契約的有關價格和數量,下達買入或賣出一定格式契約的具體指令,由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配對成交,達到在未來某個時間和地點按照交易規則進行實物交收的目的。
多元服務體系
商品檢驗
市場委託所在地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接受客戶各品種檢驗委託,解決了農產品交易的質量安全性。
倉儲、物流服務
市場以指定交收倉庫為核心,採取第三方物流體系,為客戶提供
倉到倉的物流服務。
結算服務
市場與銀行共同開發建設的結算平台,為所有會員提供密鑰安全認證,網上結算服務以及基於監管倉機制下的金融服務,使客戶實現最最佳化的資金安排和最快捷、最安全的資金往來。
市場與主管部門、國內各研究機構緊密的合作,對商品的價格指數、產業趨勢、技術發展、行情變化、政策動態等決策信息通過網路平台及時提供給客戶,並接受客戶委託開展各項市場調研、
數據分析。
融資服務
在基於倉庫監管的機制下,引入
銀行融資服務。包括貨物
抵押貸款,提貨憑證質押變現等金融服務。
市場將金融服務、檢驗監督、現代化物流倉儲和大規模的企業購銷行為整合在一起,以最安全,最科學的、最完善的機制,實現了
金融產業與農產品流通產業的有機結合。
重要制度
所有在本市場成交的交易契約必須通過本市場進行統一結算。結算/監管銀行負責協助市場進行結算業務與
資金監管,對每一交易產生的貨款、價差及各項費用進行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
為保證會員的切身利益和資金安全及交易全程的公平,賣方須有貨物入倉方可掛牌或提出申請或下達指令(經市場認可也可先行提交定金),而買方需按有關規定在交易開始時提交
定金。市場及監管銀行依據交易過程中的數據變化,及時對賬戶資金和定金進行動態調整和管理,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公正公平。
市場作為第三方的責任
市場負責制定和執行交易規則,依據國家、行業及本市場的有關規定對在本市場內的商品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按照“
三公”原則,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利益;調解、處理有關交易糾紛,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46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GB/T1876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