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定金

履約定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定金,作為雙方當事人履行主契約義務的擔保方式。

履約定金的類型
1、證約定金
即為了證明契約關係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契約有效成立的構成要件,僅是契約關係存在的證明,羅馬法上即采這種定金。在當今世界各國立法中,證約定金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承認。
2、成約定金
即作為契約關係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契約是否成立,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於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契約就發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契約就沒有成立。此時,契約是附條件的契約,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契約成立的要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這種定金,但不排除當事人依契約自由原則將定金的交付約定為契約的成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契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契約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契約的成立或者生效”。
3、違約定金
即由當事人一方過錯造成契約不能履行時得沒收或加倍返還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契約的條件下,定金交付人有過錯,接受人則可沒收定金;接受人有過錯,則加倍返還定金。在這種情形下,定金的沒收或者雙倍返還,完全以違約救濟的形式而存在,能夠間接起到強制履行契約的作用。
4、解約定金
即為取得契約解除權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據解約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棄定金而解除契約,定金接受人可雙倍返還定金而解除契約。因此,這種定金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給予契約當事人在放棄或雙倍償還定金的條件下,單方面解除契約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契約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契約,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契約。對解除主契約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
5、立約定金
即為保證以後正式訂立契約而交付的定金。立約定金於契約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契約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契約成立的證明。其作用只是保證當事人有誠意建立契約關係,如果當事人無故拒絕簽訂契約,則喪失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立約定金,但實踐中,特別是商品房預售實踐中,廣泛存在這種定金。在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契約之前,預購人往往與開發商要簽署“確認書”等之類的文書(預約),約定由預購人交付一定金錢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契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契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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