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經營和價格管理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經營和價格管理的決定

1996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經營和價格管理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大會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6.04.03
  • 實施時間:1996.04.03
(1996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的管理,切實保護農牧民合法權益,調動農牧民生產積極性,促進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是指化肥、農膜、農藥、獸藥、種子。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生產和供應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計畫、組織、協調工作,依法加強對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進出口商品檢驗和農牧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肅執法,建立明確的執法責任制,對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生產、流通的各個環節嚴格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各種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流通秩序,保證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有效供應、質量合格、價格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新聞單位要對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質量、價格實施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損害農牧民利益的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以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
三、農牧民購買、使用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時,因質量、價格發生糾紛,可以向工商、物價、技術監督、農牧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鼓勵農牧民和其他單位、個人檢舉揭發違法經營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四、凡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經營的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經營者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經旗縣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可在規定範圍內經營。
化肥、農膜、農藥、獸藥必須由國家指定的部門或者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各級農資公司和基層供銷社要充分發揮在化肥經營中的主渠道作用。基層供銷社無力承擔化肥經營任務的,可以由農資公司設點經營,也可由旗縣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其他經營單位與主管部門聯購聯銷,但不能由個人承包經營或者變相轉為其他單位經營。生產企業自銷化肥和農業植保站、土肥站、技術推廣站開展技術推廣、有償技術服務所需化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以上規定,擅自非法經營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權責令其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額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五、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的生產者、經營者必須對其產品質量負責,不得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違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權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並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因產品缺陷造成購買者、使用者和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銷售重要農牧業生產資料應當附中文說明書,產品或包裝上應當用中文標明質量檢驗合格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成份含量、登記證號、標準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違反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凡自治區內生產的或者區外調入和進口的未經合法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化肥、農膜、農藥、獸藥、種子,必須經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依法確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未經檢驗銷售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到檢驗申請後,應在7日內提出檢驗結果;超過7日未提出檢驗結果的,視同已經檢驗合格,由此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損失的,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化肥、農膜、農藥、獸藥的價格由國家制定,自治區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統一價差率制定價格和作價辦法,並定期通過新聞媒介等渠道向社會公布。經營者銷售化肥、農膜、農藥、獸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定價,實行掛牌經營,不得超過國家定價或變相漲價。基層合法經營單位必須將經營的化肥、農膜、農藥、獸藥直接售給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中間加價和轉手倒賣。
違反以上規定,超過國家定價和收費標準收取價款和費用的,購買者和使用者要以按照超過部分的三倍數額要求銷售者退賠,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三倍的,按實際損失退賠;並由物價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屢犯的,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七、工商、物價、技術監督、進出口商品檢驗、農牧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上述違法行為,推託和袒護不及時依法處理的,一併追究部門有關領導的責任。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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