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曲藝家協會

內蒙古曲藝家協會於1980年7月19日成立了籌委會第一屆領導機構,於1981年12月在通遼市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國曲藝家協會內蒙古分會”正式成立。1988年在呼和浩特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曲藝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80年7月19日
  • 地點:通遼市
  • 分會:中國曲藝家協會內蒙古分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機構領導,

協會簡介

中國曲協內蒙古分會和內蒙古文聯所屬的各協會一樣,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政策,為繁榮自治區曲藝創作、培養曲藝人才做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曲藝家協會於1996年6月12日召開了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曲協批示精神, 中國曲協內蒙古分會改為“內蒙古自治區曲藝家協會”,協會以獨特的工作方式,不斷深化協會的社會功能。在面向區內外、國內外進行文化交流等方面,發揮了曲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為使內蒙古曲藝事業更加繁榮,2001年9月6日在呼和浩特召開了全區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年輕化專業化的新一屆領導班子:主席:道爾吉仁欽;副主席:烏力更、烏雲桑、達木林扎布、勞斯爾、李雙喜、楊慶堤、茅耀光、特古斯巴爾、董志敏、霍欽夫,並聘任霍欽夫為秘書長、王煒宏為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一、總 則
第一條:內蒙古曲藝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蒙古自治區各族曲藝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聯繫廣大曲藝家、曲藝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內蒙古自治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內蒙古曲藝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團結、組織全區曲藝家、曲藝工作者,為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曲藝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努力奮鬥。致力於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觀,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牧區),繁榮民族文化和兩個文明建設服務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內蒙古曲藝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接受內蒙古文聯的直接領導和中國曲藝家協會的業務指導。按自身的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二、任 務
第四條:曲協是曲藝藝術工作者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通過各項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積極推動會員學習政治理論與專業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文化藝術素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繼往開來,按照曲藝藝術規律,促進曲藝事業的改革、發展和繁榮。
第六條:本會大力促進曲藝創作的繁榮。積極為會員提供學習、體驗生活創造條件。鼓勵會員積極進行曲藝創作和曲藝評論,不斷推出反映時代主旋律的優秀曲藝作品。
第七條:本會積極推動全區曲藝門類中的民族特色的傳統曲種書目,注重曲目的挖掘、搶救、收集、整理、保護、研究開發工作,以傳承保存民族優秀文化遺產。鼓勵會員多出精品,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藝術質量。
第八條:本會積極開展曲藝研究和評論工作。加強對曲藝現狀的調研和評論,加強曲藝理論評論的研究,探討曲藝在新時期的發展規律。
第九條:本會注意發現和積極扶持會員,通過組織觀摩演出創作培訓學習班及比賽等形式,交流切磋並探討表演藝術活動,不斷充實曲藝隊伍的新生力量,提高曲藝隊伍的素質。大力開展民眾性曲藝活動,同時發現曲藝人才,以推動我區曲藝創作、表演藝術水平的不斷提高,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
第十條:本會加強與兄弟省市自治區曲藝藝術團體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同港、澳、台、海外僑胞及國外藝術家們的友好往來,為促進各國曲藝家的團結、友誼和世界文化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一條:積極培養發展新會員,不斷壯大自治區曲藝家隊伍。向中國曲藝家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注重與有關單位的聯繫,互相支持、優勢互補,共謀發展,為會員從事創作、演出評論及其他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以促進民眾性曲藝活動的繁榮發展。
三、會 員
第十三條:各盟市曲藝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自治區產業文聯(文協)的曲藝家協會經申請,由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凡是曲藝藝術的創作、表演、導演、評論、理論研究及組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成就者,贊成本會章程,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介紹或盟市文聯推薦,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即為本會的會員。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的義務;有向本會反映民眾對曲藝工作意見和要求的義務;有推薦新會員的義務;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六條: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本會有責任採用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如違犯本會章程或因犯罪而喪失公民權或無故長期不交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本會主席團研究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四、組 織
第十八條:本會的權力機構為協會代表大會,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後舉行。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全委會,全委會由當然全委和全委組成。全委經協會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各團體會員的代表為當然全委。當然全委其資格隨團體會員代表的變化自動取消和遞補。經選舉產生的全委任期至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第二十條:本會常設機構為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副主席由協會全委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轉入相應的名譽職務。主席團聘任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和顧問若干。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和顧問指導並監督本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審議本會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三) 修改和制定本會章程;
(四)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盟市曲協和自治區直屬機關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主席團負責召集協會代表大會。
五、經 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會費(三)自籌。
第二十五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改變由於經費不足而嚴重影響業務開展和事業發展的狀況,本會積極聯合有關部門或企業創辦經濟實體進行創收。
第二十六條:本會鼓勵會員以本會名義联合有關單位或企業組織舉辦既有社會效益又有經濟效益的各類活動。
第二十七條:建立建全經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所創收經費由主席團指定專人統一管理。
六、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於協會代表大會,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全委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經協會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生效。

機構領導

內蒙古曲藝家協會歷屆主席、副主席名單(1980·7·19—2001·9)
第一屆(1980·7·10)
主 席:陳清漳
副主席:哈 達、 任世明
第二屆(1988·12)
主 席:瑪希畢力格
副主席:道爾吉仁欽、南維德
第三屆(1996·7·13)
主 席:南維德
副主席:道爾吉仁欽、張文英、江喜、勞斯爾、賽吉畢力格、烏日根
第四屆(2001·9·6)
主 席:道爾吉仁欽
副主席:烏日根、烏雲桑、達木林扎布、李雙喜、茅耀光、特吉斯巴音、勞斯爾、楊慶堤、霍欽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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