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意在讓內地在廈門合作聯辦生產性、開發性企業(包括國營、集體、中外企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開業滿一年,經濟效益良好,其內聯企業中的內地一方派出相對穩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廈門無法調配的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可以酌情核給適當常住戶口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5-30
  • 生效日期:1986-05-3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5-30
【生效日期】198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30日廈府〔1986〕綜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內地在廈門合作聯辦生產性、開發性企業(包括國營、集體、中外企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開業滿一年,經濟效益良好,其內聯企業中的內地一方派出相對穩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廈門無法調配的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可以酌情核給適當常住戶口指標。
內地來廈獨資興辦生產性、開發性企業,其企業人員申報常住戶口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凡經批准進廈常住戶口的,其家屬隨遷問題按市人民政府廈府〔84〕121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內地來廈獨資興辦或合作聯辦內外貿和第三產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內地一方投入特區實際資金在50萬元以上,開業期滿一年,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其企業中內地一方派出相對穩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廈門無法調配的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可以酌情核給適當常住戶口指標。
第三條內聯企業(包括內地在廈獨資企業)的內地一方不符合戶口遷入廈門規定的其他人員、家屬只申報臨時戶口,不辦理常住戶口。
第四條戶口申報手續:內聯企業(含內地在廈獨資、中外合資企業)的內地一方派出人員符合上述申報常住戶口者,在具備自有居住條件後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廈門業務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附同有關證明檔案,報廈門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審核轉公安部門批准。
第五條各內聯企業申報進廈常住戶口的總戶數,包括其後企業內地一方的幹部離退休人員更動情況在內。
人員進出不能超過申報成立內聯企業時核定進廈人員的核定限額數。
第六條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