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意在讓內地在廈門合作聯辦生產性、開發性企業(包括國營、集體、中外企業)、合作期在五年以上,開業滿一年,經濟效益良好,其內聯企業中的內地一方派出相對穩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廈門無法調配的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可以酌情核給適當常住戶口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申報戶口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5-30
- 生效日期:1986-05-30
簡介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5-30
【生效日期】198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內地來廈獨資興辦生產性、開發性企業,其企業人員申報常住戶口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凡經批准進廈常住戶口的,其家屬隨遷問題按市人民政府廈府〔84〕121號檔案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