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

《廈門市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是1986-07-01發布的規定,於1986-07-01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07-01
  • 生效日期:1986-07-01
  •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6]綜號
【發布日期】1986-07-01
【生效日期】198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生活待遇的暫行規定
(1986年7月1日廈府〔1986〕綜號)

內容

為妥善解決內聯單位內地一方來廈工作人員的生活待遇問題,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生活待遇規定:
1、內聯單位內地一方來廈人員的工資,原則上按工資地區類別高的一方標準發放。
2、特區內的內聯單位的內地一方人員,可享受廈門特區生活補貼的待遇,機關企事業單位每人每月25元,按有關規定,分別在成本和獎勵基金中列支。
3、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的獎金、福利,原則上與內聯企業廈門一方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內地來廈人員工資關係在內地,獎金在廈門發放,可不計入內聯企業獎金總額,獎金另劃)。為照顧內地一方來廈人員(包括常住戶口與臨時戶口),因家庭分居兩地,增加生活費用負擔,可根據其來廈工作時間長短和擔負技術業務任務的繁簡情況,給予不同數額的生活補貼,補貼費最高標準每月不超過九十元,在成本中列支。具體補貼標準,可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實際情況,由董事會或管委會決定,報廈門歸口主管部門和有關綜合業務部門備案。
外地來廈獨資興辦的企業和各地政府駐廈門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可參照本條款規定精神辦理。
二、內聯企業內地一方申報臨時戶口的來廈人員在住房安排、生活用煤供應、子女入學、入托、防病就醫等方面,視同本市常住戶口,享受同等待遇,並提供生活方便。
1、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來廈人員的住房,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在發售商品房時,應優先照顧供購,租用公房按公房租金標準收費。
2、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住廈臨時戶口的生活用煤,可根據批准成立內聯企業的批文和公安局申報臨時戶口的證明,向市燃料站申報供應。燃料部門應按常住戶供應量標準給予平價供應,其平議差價向市財政局報補。
3、對內聯企業內地一方人員子女的寄讀入學、入托及收費標準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
4、城管、交通治安、衛生管理等部門對內聯企業及其職工的有關收費應按規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攤派、亂罰款。
5、市衛生醫療單位對內聯單位人員就醫應提供方便,可簽訂醫療契約,簡化收費手續。
三、本暫行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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