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內江市“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5〕100號)、《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內江市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府辦發〔2016〕78號)要求,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切實規範執法行為,在我市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全面推行“雙隨機”監管模式,預防檢查任意性和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問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我市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模式,是指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採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採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二條 “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依法、規範、公開。
統籌安排、綜合實施,是指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統籌安排本部門、本系統的檢查事項,儘量組成綜合執法檢查小組,綜合實施檢查。市政府根據各部門報送的年度檢查計畫,進行綜合安排,將檢查對象相同、檢查時間相近、檢查內容相似等事項打捆,開展綜合執法。
誰檢查、誰反饋,是指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具體實施檢查的各綜合檢查小組或者各執法機構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
依法、規範、公開,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畫、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規範、公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全市“雙隨機”抽查工作。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統籌本部門及所轄縣(區)級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雙隨機”抽查工作的統籌,明確具體負責部門,落實具體經辦機構。
第四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指導下級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實施,並具體實施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雙隨機”抽查工作。各縣(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縣(區)人民政府、內江經開區管委會的統一安排,在上級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雙隨機”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級行政執法部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內江市“雙隨機”監管平台進行具體操作和實施。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等,錄入“雙隨機”監管平台,並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許可權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6年應當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60%,自2017年開始應當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採取更符合實際的檢查方式。
第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自行建立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錄入市“雙隨機”監管平台。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雙隨機”監管平台根據執法人員名錄庫匯總的信息,實現按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等。
第九條 市工商局負責牽頭建立內江市市場主體名錄庫,各縣(區)要建立本轄區的檢查企業名錄庫。檢查企業名錄庫依據企業生存狀態,動態確定抽查頻次,動態調整管理。
“雙隨機”監管平台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並隨機抽取等。
第十條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並通過“雙隨機”系統提交本部門年度檢查計畫。經市政府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審定後發布年度檢查計畫。
各縣(區)人民政府、內江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匯總並發布本地區年度檢查計畫。
第十一條 年度檢查計畫,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範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畫,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對於守信企業,在抽取時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數。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畫,應當通過“雙隨機”監管平台,採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檢查企業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後,由系統隨機進行分配,並通過系統後台對具體企業進行標註。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畫,應當具體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檢查人員按照規定的流程和內容,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段內自主確定具體的檢查時間。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通過“雙隨機”系統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時,可以從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迴避。迴避可採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3次。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在抽查時,應當予以排除。本部門業務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其他業務機構實施抽查計畫時,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對同一企業,同一抽查部門不同執法機構實施檢查時,應當同時實行綜合檢查。
對於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的企業,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畫,可以採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對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應當採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檢查對象,或者同時設定資質資格條件選擇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對單個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對需要經過檢驗檢測的,應當在檢驗檢測異議期間屆滿,或者收到復檢結果並將復檢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
綜合實施檢查的,從最後一項檢查結果完成時,開始計算檢查報告的完成時間。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十八條 反饋檢查結果,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反饋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與反饋情況錄入“雙隨機”監管平台。
第十九條 被檢查對象在收到書面反饋的檢查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系統信息渠道反饋對檢查部門及執法檢查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職能職責、違法行為具體情況,進行查處、線索移交等,並錄入“雙隨機”監管平台,與企業徵信系統對接,在政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
相關部門根據調查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並依法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上一年度檢查計畫的執行情況,包括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檢查的時間、過程與結果,檢查的反饋情況,被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檢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雙隨機”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每年至少組織1次集中培訓。要加強考核監督,將“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範疇。要強化指導督促,不僅要在市場監管領域推廣,也要在各部門檢查工作中廣泛運用。
第二十五條 對“雙隨機”監管平台的管理、套用、電子監督等,按照《內江市行政權力依法規範公開運行電子監督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區)政府、內江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各部門有“雙隨機”抽查規定的,從其業務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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