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辦法(試行)

《山東省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 抽查辦法(試行)》是山東省民政廳為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7〕5號)、《山東省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16〕214號)和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在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中,應當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等情況進行抽查。
“雙隨機一公開”是指採用搖號、機選、抽籤等方式,隨機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
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適時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第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委託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對確定抽查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的住所不在同一地的,可以委託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委託範圍內的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門作出的檢查結果。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名錄庫並實現動態管理,每年分別按不低於本級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數量的5%的比例,從中隨機確定定期抽查對象。
不定期抽查比例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獲得3A、4A、5A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分別自獲得評估等級之日起1年、2年、3年內不列入抽查名單。
社會組織存在被舉報、當年年檢年報異常、未參加年檢年報、未按期換屆或延期換屆,或登記管理機關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的,列入抽查重點,且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定期抽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檢查內容中選擇若干項開展檢查,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其他檢查內容。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採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內容和要求通知被檢查的社會組織。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並實現動態管理。
設區的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求,按系統集中建立本地區社會組織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行統一管理和調整。
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從社會組織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兩人以上為一組開展工作,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並記錄在案。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建立檢查人員遞補抽取機制,對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應依法迴避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參與檢查的,按程式遞補人員。
第九條 現場檢查應當製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第十條 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社會組織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複印件,但應邀請被抽查社會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見證並簽字記錄。
第十一條 對每個社會組織的抽查原則上在5日內完成,自抽查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由登記管理機關向被抽查社會發出抽查結果通知書。
第十二條 被抽查社會組織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複查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在30日內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複查發現抽查結果有誤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複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確定的抽查情況和抽查結果通過本級民政部門入口網站和社會組織網站向社會公開,並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信用評價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並提供給有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抽查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運用電子化手段,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抽取和檢查過程,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部門或社會第三方等全程參與,現場監督。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聘請有關專家、選取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諮詢等相關工作,配合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抽查費用,所需經費通過部門預算渠道解決。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檢查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各地登記管理機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具體實施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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