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規範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行為,保障本市養殖業安全和動物產品衛生安全,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制定了《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監督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9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規範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行為,保障本市養殖業安全和動物產品衛生安全,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制定了《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切實規範入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行為,保障本市養殖業安全和動物產品衛生安全,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承擔動物疫病淨化、消滅的技術工作。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糞便、墊草、污物,應當在指定站或者到達站卸下,並在當地獸醫衛生人員監督下,由貨主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第九條 (對運輸工具的防疫要求)運輸畜禽、畜禽產品的車輛、船舶、機艙以及飼養用具、...
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市和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鄉、鎮等基層動物...
第二條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及其場所,應當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並承擔動物防疫責任。第三條 市、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辦法,對申請並經審核符合動物防疫...
為了加強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是指種植、養殖而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產品和水產品等。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監管,是指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及其...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1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韓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部門職責 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制定畜間人獸共患病防控培訓計畫,對動物養殖、屠宰加工、動物疫病防控等高風險從業人員,加強畜間人獸共患病防治技術培訓,分類編制畜間人獸共患病防治指南,定期組織開展專項健康教育。監督相關單位建立健全人員防護制度,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境、出境及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生物材料及製品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境非食用動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跨省引進動物防疫安全工作;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實施跨省引進動物防疫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負責對進出省境的動物、動物產品開展以查證...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動物防疫監督和動物...
為加強動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第三條 國家對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
辦法內容 長春市動物及動物性產品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1990年11月20日長府發〔1990〕80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加強動物性產品檢疫(以下簡稱動檢)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食品衛生法》(試行)...
第六條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主要職責:(一)查驗相關證明,檢查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二)根據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實施消毒;(三)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處罰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承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處罰標準: (1)運載的動物或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
第四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水生動物養殖場、中轉場實施註冊登記制度。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99 號 《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應當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接受監督管理。第三條 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管理實行《動物防疫合格證》制度。第四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動物交易市場防疫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通知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動物交易市場防疫監督管理:,根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口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製品,包括水母類、軟體類、甲殼類、棘皮類、頭索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水生哺乳類動物等其他水生動物產品...
經國家認證後,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可以在其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標誌。 第十六條 農林部門應當對畜禽實行計畫免疫,對嚴重危害人體和養殖業生產的畜禽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
本辦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活動。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