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通行權

優先通行權

優先通行權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優先通行的權利,而限制他方同時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擔避讓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先通行權
  • 定義:賦予優先權人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 分類:警車、消防車、救護車
  •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實質:優先於他人通行
  • 對象: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險車
  • 範圍:《道路交通安全法》
  • 性質:優先通行權
簡介,分類,各類機動車,行人,法律規定,

簡介

優先通行權是賦予優先權人具有優先於他人通行的權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如果他忽視了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其仍然要承擔責任。在適用優先通行權規則過程中,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擔主要是根據對受害方忽視優先權的過失行為和加害方對義務的忽視程度相比較而確定的。

分類

各類機動車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優先通行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1款的規定,這類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2、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優先通行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條1款的規定,這類車輛在進行作業時,可以享有優先通行權,但有一個前提:不得影響過往車輛通行,而且其權利內容只是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仍需遵守行車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該條規定了其他過往車輛和人員的注意避讓義務。
3、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的優先通行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條2款的規定,這類車輛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4、法律特別規定的車輛的優先通行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條,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我國目前專用車道主要是公交專用車道、奧運專用通道

行人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的規定,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行人相對於機動車享有優先通行權;即使行人已經違章,車輛仍應當減速慢行、注意避讓行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或是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機動車應當避讓。第47條是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行經人行橫道和路口時應當盡的義務。遇人行橫道線就應該減速行駛;遇到行人在人行橫道上就應當停車讓行;在無信號燈路口,遇行人橫過道路,也要讓行。同時,該法條未規定並沒有區分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或橫過路口時是否系遵守交通規則通行,即不管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或者橫過道路時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機動車均應讓行。換句話說,即使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從人行橫道或者路口通過,機動車均應避讓。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車輛應當避讓弱勢群體之一的盲人。法律規定了兩方面的保護:一是其出行應當使用盲杖或採取其他導盲手段;二是規定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車輛應當避讓,而不管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號行走。

法律規定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對超車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的;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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