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民法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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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是按照契約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通說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

按照契約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係,而是通過契約、侵權行為法律事實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標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係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的關係從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權關係;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係;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係。規定債的關係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別稱為債法、債權法、債務法或債權債務法。
債的關係是特定人之間的關係,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生。西方許多國家將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契約、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債的產生根據可分為4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
債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根據債的主體上的特徵,可以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債的關係從它發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定的期限內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契約,完成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爭等)稱為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係也就消滅了。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於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債的轉移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包括: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債權、債務全面轉移。
債的消滅指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有:債的履行 、債的抵消、行政命令、雙方協定、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債務關係的特徵
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是能用貨幣衡量的財產法律關係
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即債具有相對性
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
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內容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債的相對性
債的主體:權利人與義務人
債的內容:債權和債務
債的標的:給付行為——指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不具有優先效力
給付行為
交付財務
交付金錢
轉移權利
提供勞務或成果
不作為
債權分為
財產權
請求權(是平等的)
相對權(特定的債務人)
平等權有
期限權利
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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