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遠期契約交易是買賣雙方簽訂
遠期契約,規定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實物商品交收的一種
交易方式。與
現貨交易相比,遠期契約交易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遠期契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簽訂遠期契約,而現貨交易則無此必要。
(2)遠期契約交易買賣雙方進行商品交收或交割的時間與達成交易的時間,通常有較長的間隔,相差的時間達幾個月是經常的事情有時甚至達一年或一年以上。而現貨交易通常是現買現賣,即時交收或交割,即便有一定的時間間隔,也比較短。
(3)遠期契約交易往往要通過正式的磋商、談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契約之後才算成立,而現貨交易則隨機性較大,方便靈活,沒有嚴格的交易程式。
(4)
遠期契約交易通常要求在規定的場所進行,雙方交易要受到第三方的監控,以便函交易處於公開、公平、公正的狀況,因而能有效地防止不正當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而
現貨交易不受過多的限制,因此也易產生一些非法行為。
遠期契約交易與
期貨交易也緊密相聯又相互區別。二者相關聯主要在於遠期契約交易是期貨交易的雛形,期貨交易是直接在遠期契約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致於人們常常將它們混為一談。實際上,二者有質的區別。遠期契約交易與現貨交易本質一樣,買賣雙方最終為了實物商品的交收或
交割,而不是其他;而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收或交割商品,而是為了迴避風險或盈利,或者說是為了進行
套期保值或賺取風險利潤。
遠期契約交易功能
遠期契約交易是在
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是現貨交易的一種補充,具有如下功能:
1.可以穩定供求雙方之間的產銷關係。遠期
交易契約是一種預買預賣的契約。對於雙方供給者來說,它可以預先將商品賣出去,從而能夠預知商品的銷路和價格,可以一心一意的組織生產;對於需求者來說,它可以預先訂購商品,從而能夠預選商品的來源與成本,可以據此籌措資金,籌劃運輸、儲存等工作,甚至在預買的基礎上又可以安排預賣,使用權各環節有機地銜接起來。
遠期契約交易的供需關係主要表現為穩定的產銷關係。 2.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
市場風險。這是遠期契約交易得以產生和發展並受到交易者青睞的根本所在,也是它彌補
現貨交易不足的主要表現。現貨交易的缺點主要表現在成交的價格信號短促,即這種
現貨價格信號對於指導生產與經營活動有很大的局限性。生產者與經營者如果按照現貨價格去安排未來的生產和組織未來的經營活動,就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未來市場的價格與市場的價格受外界因素影響,很難一致,尤其是農副產品。而這種不一致程度如何是
現貨交易所不能反映出來的。這樣,未來市場的風險就分布在市場交易者的身上。為了彌補現貨交易的不足,更為了避免或減少
市場風險,人們開始想方設法尋找分擔風險之道,於是便出現了在生產尚未出來之前,經營者首先與生產者簽訂
遠期契約預購產品,待產品出來之後,再由生產者將產品交付給經營者的
遠期契約交易活動。
這種“先物交易”,交易承諾在先,履約行為(交貨、交款)在後的遠期契約交易活動,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就已出現。農產品收穫前,城市商人先向農民預購產品,待農產品收割後,農民才會交付農產品給城市商人。到了13世紀,這種交易活動出現了憑商品樣品的質量、品種、規格等簽訂遠期契約交易的做法。如今,遠期契約交易在世界範圍內相當普遍,並形成了一定的規模。遠期契約交易的優點是將事後的市場信號調節轉變為事前的市場信號調節。因此,遠期契約交易既可以穩定供需關係,又可以避免或減少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在我國
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市場風險的客觀存在,發展遠期契約交易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主要功能
1.它是滿足消費者需要的直接手段。消費者獲得自己生活消費所需要的各種商品,主要是直接通過多種形式的
現貨交易,尤其是零售形式這種現貨交易方式來達到的。所以,現貨交易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從產生到如今,一直是各個社會普遍存在的
交易方式。
2.它是
遠期契約交易與
期貨交易產生與發展的基礎。從時間上來看,遠期契約交易與期貨交易的歷史,都比
現貨交易的歷史要短得多,尤其是期貨交易的歷史更短,只有上百年的時間。遠期契約交易與期貨交易都是在現貨交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基礎上和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產生客觀要求時,才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因此,沒有一定規模的現貨交易,或者說超越現貨交易這一有限的市場,猶如揠苗助長,欲速則不達。
與期貨交易
聯繫
遠期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簽訂
遠期契約,規定在未來某一時間進行實物商品交收的一種交易方式。遠期交易的基本功能是組織商品流通,進行的是未來生產出的、尚未出現在市場上的商品的流通,而
現貨交易組織的是現有商品的流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遠期交易在本質上屬於現貨交易,是現貨交易在時間上的延伸。
期貨交易與遠期交易有許多相似之處,其中最突出的一點是兩者均為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商品。遠期交易是期貨交易的雛形,期貨交易是在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區別
(1)交易對象不同。
期貨交易的對象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
標準化期貨契約。可以說,
期貨不是“貨”,而是一種契約,是一種可以反覆交易的
標準化契約,在期貨交易中並不涉及具體的實物商品。遠期交易的對象是交易雙方私下協商達成的非標準化契約,所涉及的商品沒有任何限制。
遠期契約交易代表兩個交易主體的意願,交易雙方通過一對一的談判,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
遠期契約。
(2)功能作用不同。期貨交易的功能是
規避風險和
價格發現。期貨交易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根據期貨市場的規則,通過公開、公平、公正、
集中競價的方式進行的
期貨契約的買賣,易於形成一種真實而權威的
期貨價格,指導企業的
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又為
套期保值者提供了規避、轉移
價格波動風險的機會。遠期交易儘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調節供求關係、減少價格波動的作用,但由於遠期契約缺乏
流動性,所以其價格的權威性和分散風險的作用大打折扣。
(3)履約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有
實物交割與
對沖平倉兩種履約方式,其中絕大多數期貨契約都是通過對沖平倉的方式了結的。遠期交易履約方式主要採用實物交收方式,雖然也可採用背書轉讓方式,但最終的履約方式是實物交收。
(4)信用風險不同。在期貨交易中,以
保證金制度為基礎,實行
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每日進行結算,
信用風險較小。遠期交易從交易達成到最終完成實物交割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此間市場會發生各種變化,各種不利於履約的行為都有可能出現,如:買方資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賣方生產不足,不能保證供應;市場價格趨漲,賣方不願按原定價格交貨;市場價格趨跌,買方不願按原定價格付款等。這些都會使遠期交易不能最終完成,加之
遠期契約不易轉讓,所以,遠期交易具有較高的信用風險。
(5)
保證金制度不同。
期貨交易有特定的
保證金制度,按照成交
契約價值的一定比例向買賣雙方收取保證金,通常是契約價值的5%~10%。而遠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證金由交易雙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