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託管理人
- 職業:債券受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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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券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的產生
在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依“代聘、追認”方法產生。即公司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定;在債券存債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協定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受託管理協定。債券受託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託管理人。
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職責
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3)在債券持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公司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預計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公司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6)債券受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