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定義
依據1978年WHO
阿拉木圖宣言中健康概念,健康應包含四個層次:
①生理健康;②心理健康;③道德健康;④社會適應健康。
健康行為亦應基於上述四方面界定。
行為特徵
從行為醫學角度,分析健康行為應考慮:
①健康行為應概括人的身、心、社會方面均健康時的外在表現。比如,軀體健康的人,行為反應靈敏,活動精力充沛;心理健康的人情緒活動有較強的自我控制力,思維言語符合理性,精神面貌正常;社會健康的人其行為符合社會規範;
②健康行為要求不影響自己、他人乃至整個社會的健康;比如一個基本符合身、心、社會健康的人,其諸方面的行為都在常態水平及正向方向上;
③能及時準確感受外界條件的改變,正確調整自己的行為。人處於不斷變化的自然、社會環境,不同的情況下要以相應的行為對外界條件發生反應。
根據以上的概念和含義,健康行為至少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①有利性:即行為表現對自身、他人、環境有益;
②規律性:如起居有常,飲食有節;
③符合理性:即行為表現可被自己、他人和社會所理解和接受;
④行為強度在常態水平及有利的方向上,如語言表達行為、情緒行為、工作行為等;
⑤行為同一性,表現在外在行為與內在思維動機協調一致,與所處的環境條件無衝突;
⑥行為整體和諧性,即個人行為具有的固有特徵,與他人或環境發生衝突時,表現出容忍和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