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國際仲裁院

倫敦國際仲裁院,正式成立於1892年11月23日,原名為倫敦仲裁會(LondonChamberofArbitration),1903年4月2日改名為倫敦仲裁院,1981年起用現名。原先倫敦仲裁院由一個聯合委員會管理,聯合委員會是由倫敦市和倫敦商會各派12名代表組成。1975年倫敦仲裁院與女王特許仲裁員協會(ChartedInstituteofArbi-trators)合併,故現在的倫敦國際仲裁院由倫敦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三家共同組成的聯合管理委員會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許仲裁員協會負責,仲裁員協會的會長兼任倫敦國際仲裁院的執行主席。倫敦國際仲裁院是目前英國最主要的國際商業仲裁機構。它主要是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提供服務,既是指定機構,又是管理機構。該會於1981年制定了《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為依照該《規則》進行仲裁程式提供了較大的靈活性。雙方當事人可約定按《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式仲裁,但要指定該院為指定機構。如需該院提供事務性的服務,當事人也應對此作出約定。仲裁庭可由當事人指定,也可由仲裁院主席指定。根據英國仲裁法,過去法院對仲裁干預較多。1979年修訂的英國仲裁法,對法院的干預進行了限制。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排除協定排除法院對仲裁案件的法律問題以及裁決的審查。該仲裁院1990年受理的國際仲裁案件有6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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