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侵權行為法

英國侵權行為法,是指英國法中獨立的一個法律部門。通過大量的司法判例逐步發展而成。迄今仍沒有普遍接受的“侵權行為”定義,實踐中一般指無正當理由故意或過失干預或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名譽等行為。過失侵權又分重大過失和輕微過失侵權行為受害人可提出侵權之訴,要求損害賠償是否構成侵權,主要由法院根據情況確定,如受害人有過失的,採取責任分擔制。英國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受害人須另提侵權之訴。對於經濟權益的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依據普通法要求金錢賠償,也可依據衡平法,請求法院頒髮禁令,制止侵害人的侵權行為。

英國倫敦仲裁院,國際社會成立最早、影響最大的常設仲裁機構之一,特別以海事仲裁在國際社會中享有盛名。1892年成立。仲裁院受理可能提交給它的任何性質的國際爭議,不管爭議發生在哪一個國家,與英國有無關係。備有供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名單,1978年又設立了“倫敦國際仲裁員名單”,由來自30多個國家且具有豐會經驗的仲裁員組成。有關爭議的當事人決定將其爭議提交倫敦仲裁院仲裁之後,仲裁審理和裁決程式即由當事人雙方合意選擇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主持進行;如果雙方當事人未就仲裁員的選擇達成一致的協定,則由仲裁院在其仲裁員名單中加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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