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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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信息

法規名稱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文號

第 285 號

頒布實施

現發布《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自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和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個人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活兩便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以及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實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五)外國公民,為護照
前款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代理人應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

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為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保守秘密的責任。
金融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並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存款賬戶,按照本規定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施行後,在原賬戶辦理第一筆個人存款時,原賬戶沒有使用實名的,應當依照本規定使用實名。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通知

基本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施行後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銀髮[2000]126號
2000-4-17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
為了保證《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平穩施行,現就施行後有關問題的處置意見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關於實名身份證件
(一)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還包括戶口簿、護照。
(二)軍隊(武裝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還包括: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和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可以是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除護照外,還可是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二、關於部分存款業務的處置辦法
(一)對2000年4月1日前辦理的個人與存款金融機構約定的自動轉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個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結)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辦理通存通兌業務中,不論存款人在異地、本地辦理存入款項,均應按實名制規定辦理。
(三)對2000年4月1日前,境內居民個人已開立的外匯現匯賬戶和外匯現鈔賬戶,在4月1日後第一次到期轉存時,應當出示法定身份證件辦理;原賬戶戶名未使用實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證件,銀行直接更改其賬戶戶名。
(四)老式戶口簿的證件號碼登錄,可採取登錄戶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發工資、養老金等業務,在實名制施行過渡期內(三個月),有關金融機構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規定辦理;身份證件及號碼的登錄問題有關金融機構可通過單位集中辦理。
三、其他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學生證機動車駕駛證、介紹信以及法定身份證件的複印件不能作為實名證件使用。
(二)對個人大額現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部分大中專院校的學生開立存款賬戶問題,有關金融機構可主動商請學校提供便利。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此通知轉發轄區內辦理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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