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方面在執行勞務過程中,由於執行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用人者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人勞務責任
  • 外文名:無
  • 類別:法律規定
  • 作用:保護個人勞動利益
個人勞務責任的特徵,個人勞務責任的構成要件,

個人勞務責任的特徵

(1)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具有個人勞務關係。
(2)提供勞務一方執行勞務活動所造成的損害等同於是接受勞務一方的行為造成的損害。
(3)個人勞務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
注意:我國的個人勞務責任範圍較窄,僅僅限於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中,實際上就是個人雇用個人。在私人企業中,即使也是僱工形式,但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關係,不屬於個人勞務關係,因此適用用人單位責任,不適用個人勞務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的構成要件

(1)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須有特定的勞務關係。主要表現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受僱期間所實施的行為,直接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以及其他物質利益,接受勞務一方承受這種利益,提供勞務一方據此得到報酬。
(2)接受勞務一方須處於特定地位。接受勞務一方處於支配性質的地位。
(3)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中應處於特定狀態
替代責任中的加害人處於特定狀態,是必要條件。個人勞務責任是替代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是提供勞務一方的僱主,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損害的時候是執行勞務活動行為。
(4)接受勞務一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這種主觀過錯表現在接受勞務一方身上,而提供勞務一方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一般不問。只是在確定接受勞務一方對提供勞務一方是否享有求償權時,才考察提供勞務一方的主觀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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