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大臣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 為主管修訂各項法律而特設的官名。
修訂法律大臣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 為主管修訂各項法律而特設的官名。
修訂法律大臣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 為主管修訂各項法律而特設的官名。清末修訂法律館(簡稱法律館)長官。簡,無定員。初有三人,其中一人為專任。宣統三年(1911)增...
鑒於伍廷芳已改任商部侍郎,清政府重新任命了沈家本、俞廉三及英瑞等三人為修訂法律大臣。修訂法律館又加整頓,制定了“辦事章程”,規定在修訂法律大臣之下,設提調...
歷任:天津與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資政院副總裁等職。他具有豐富的官場歷練與謀略,在清末激烈的思想與權力交鋒中,終於使得一系列與世界...
尋置監醫正、醫副各一人。宣統三年,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修訂法律館大臣,無定員。特簡兼任。提調二人。總纂四人,纂修、協修各六人。庶務處總辦一人。
1907年清王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編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該法有些條文同中國的封建綱常倫理有所牴觸,引起了張之洞的反對。他指責這部訴訟...
京師法律學堂是中國官辦第一所法律專門學校。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等為實施新法、培養裁判專門人才,為各省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奏設於北京。以...
沈家本任修訂法律大臣時,主持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國傳統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員和學生出國考察和學習西方法律,聘請日本法學家來中國修訂法律和講學,...
1907年清王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編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該法有些條文同中國的封建綱常倫理有所牴觸,引起了張之洞的反對。他指責這部訴訟法...
1902年,應召回國,授四品候補京堂銜,先後任修訂法律大臣、會辦商務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職。與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訂法律,在修律過程中,他竭力主張全面引...
所謂“禮法之爭”,是指在清末變法修律過程中,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與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圍繞《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
宣統元年(1909),于式枚從德國考察回國,因病告假。張之洞奏薦于式枚堪大用,復任為吏部侍郎,不久轉學部侍郎,總理禮學館事,修訂法律大臣,國史館副總裁。
充會試同考官、河南主考官清授光祿大夫大理院正卿。宣統三年轉任修訂法律大臣,署法制院院使。後任直隸民政長官。曾會審清末四大奇案之“春阿氏”案。劉若曾 [...
光緒二十八年建立修訂法律館,委派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清末修律以“務期中外通行”為宗旨,企圖藉以收回領事裁判權,表現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性。
宣統二年(1910年) 頒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頒布前暫時適用的過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訂舊律,後歸修訂法律館,由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和沈家本主其事。宣統元年纂成...
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
三十三年八月,特命回京,旋命以侍郎充修訂法律大臣,協理開辦資政事務,賜紫禁城騎馬;宣統元年(1909)閏二月,補授倉場侍郎。旋任倉場侍郎,剔倉儲之弊,恤外運之艱,...
清末的國籍法。宣統元年(1909),由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此條例參照國外的國籍法,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復籍四章,共二十四條。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凌遲...
清光緒三十二年 | 39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實行改良監獄宜注意四事折 清光緒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 41 法部奏議復實行改良監獄折 清光緒三十三年 | 44 ...
禮制大臣年表,政務大臣年表,編擬官制及憲法大臣年表,修訂法律大臣年表,歷次練兵大臣年表,專司訓練禁衛軍大臣年表,軍咨大臣年表,海軍衙門大臣年表,籌辦海軍大臣年表,...
政務大臣年表新設各部侍郎年表新設各部部丞年表新設各部參議年表附錄:外務部光緒三四年左右丞參調動變化詳表修訂法律大臣年表司法衙門大臣年表...
(三)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折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 四、《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 Ⅱ.北洋政府時期的刑法立法文獻 一、《暫行...
一、修訂法律大臣艱巨而卓絕的工作與鬥爭(一)修訂法律的準備與工作(二)新律草案的主要內容與基本思想(三)禮教派對新律草案的反對
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準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