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國籍法。宣統元年(1909),由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此條例參照國外的國籍法,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復籍四章,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籍條例
- 擬訂時間:宣統元年(1909)
- 擬訂人: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
- 總數:共二十四條
除第一章《固有籍》規定了自然取得中國國籍的條件,其餘三章規定了外國人入中國籍、中國人出籍、復籍的條件及限制;並強調凡申請入籍、出籍及復籍者,均須經由中國主管部門許可。詳見“固有籍章”、“入籍章”、“出籍章”、“復籍章”。
清末的國籍法。宣統元年(1909),由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此條例參照國外的國籍法,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復籍四章,共二十四條。
清末的國籍法。宣統元年(1909),由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此條例參照國外的國籍法,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復籍四章,共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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