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條例

清末的國籍法。宣統元年(1909),由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擬定。此條例參照國外的國籍法,分為固有籍、入籍、出籍及復籍四章,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籍條例
  • 擬訂時間:宣統元年(1909)
  • 擬訂人:外務部會同修訂法律大臣
  • 總數:共二十四條
除第一章《固有籍》規定了自然取得中國國籍的條件,其餘三章規定了外國人入中國籍、中國人出籍、復籍的條件及限制;並強調凡申請入籍、出籍及復籍者,均須經由中國主管部門許可。詳見“固有籍章”、“入籍章”、“出籍章”、“復籍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