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館

修訂法律館是清末、民國初年中央政府設立的修訂法律的機構。中國清末修訂法律館於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其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後兩篇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修訂法律館
  • 初建時間:1902年
  • 性質:修訂法律的機構
清末修訂法律館,民國修訂法律館,

清末修訂法律館

據《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在八國聯軍入侵北京後不久,即有“條陳時事者,頗稍稍義及刑律”。1901年,慈禧下詔變法、行新政,改革法制正是清末新政的內容之一。為適應“新政”需要,清廷在立憲活動的同時,著手對舊律進行大規模變通改訂。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名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主持修訂法律。該保奏得到朝廷首肯,隨即發布了“修訂法律、改進司法諭”:“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告,有裨治理”。
1902年5月13日,又頒布了修訂法律的上諭,隨即設立了專門機關——修訂法律館。1904年,作為法律起草機關的修訂法律館正式辦公,並在以後的一段時間裡,先後譯出了德、日、俄、法等國的若干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進行了舊法的修改工作。
1907年,清政府又規定,凡如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包含一切關涉全國之事“的”法典“,由修訂法律館草擬,而”為一事或一地方而設“的”單行法“,則”由各該管衙門擬具草案“。鑒於伍廷芳已改任商部侍郎,清政府重新任命了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等三人為修訂法律大臣。修訂法律館又加整頓,制定了”辦事章程“,規定在修訂法律大臣之下,設提調二人;全館分二科三處,各置總纂、纂修、協修、調查員以及總辦、委員等;該館的職掌,一是擬訂奉旨交議的各項法律,二是擬定各項法典草案,三是刪訂舊有律例及編纂各項章程。

民國修訂法律館

北洋政府曾設立法典編纂會,專司編纂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等。1914年,該會更名為法律編查館,1918年,又改稱修訂法律館。民國時期著名的法學家羅文乾就曾於1918年7月任過修訂法律館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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