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律關係

信託法律關係

信託法律關係是指基於信託事實並由信託法律規範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而言,一個信託法律關係存在著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當事人。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信託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信託法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托法律關係包括如下三個主體: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法律關係
  • 存在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 主體:信託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 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將自己的財產
主體,主要內容,

主體

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信託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即信託法權利義務的承擔者。信託法律關係包括如下三個主體:
(一)委託人
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將自己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並委託其為自己或者自己所指定的其他人的而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人。
通過實施信託行為將有關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以設立信託關係,意味著對財產的處理。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委託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②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所有權。因為信託的成立要有財產的轉移,這就要求信託人必須對信託財產享有所有權,否則這一轉移便無合法根據。③委託人未陷於破產。因為破產法一般都規定,破產人對於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自己財產喪失處理權。
受託人是指因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或處分職責的人。依各國信託法的慣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均可以成為受託人。在大多數國家的社會生活中,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受託人,在英國和大英國協國家中,國家在一般情況下也擔任受託人。受託人可為一人,也可為多人。
受託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受託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②受託人未陷於破產。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不從事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因此受益人無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作為受益人。胎兒也可以作為受益人,但出生時存活為條件。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受託人原則上不得作為受益人,以防止其濫用受託人的權利,但是各國信託法也允許受託人成為多數受益人中的一個。
信託法律關係的內容是由信託法律規範確認並保證其實現的、法律關係各方主體之間應有的權利和義務。信託法律關係的內容因主體而異,主體不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一樣。

主要內容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知情權。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信託帳目是全面記載信託財產及其種類、數額或價值、流向、變型、使用狀況以及由該項財產派生的受益權的支付情況的檔案;對它的查閱能夠使看閱者對信託財產以及受託人對該項財產的管理和對信託事務的處理的實際情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由於信託關係由委託人設立,委託人在這一關係存在期間,在認為需要之時,有權請求受託人提交信託帳目,以供其查閱從而實現這一了解。
(2)管理方法調整權。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需要運用一定的管理方法。即便因遇到特殊事由而需要變更,也要符合法定條件。我國《信託法》對此規定了限定條件,即: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
(3)撤銷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委託人的這項申請撤銷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4)解任權。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解任受託人。
(5)選任新受任人的權利。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檔案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前受託人的任務一旦終止,其應當由新受託人依法取代。委託人有權在新受託人的產生方面發揮能動作用。
2、委託人的義務
信託關係一方面要求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另一方面卻排除了其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可能性。這便使委託人在執行信託方面,無須承擔任何義務。然而,提供信託財產,就委託人而言依法應遵循一定規則。不僅如此,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為信託法所授予或承認的受託人的權利,只要能夠對委託人行使,則委託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從此點來看,委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下列各項:
(1)確保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的義務。
(2)按照法律、信託行為的規定向受託人支付的報酬的義務。
(3)除委託人已在信託檔案中聲明保留權利者外,不得干預受託人的活動。
(4)當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時,如其解除信託的時期不利於受託人,則應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如報酬的減少等)。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這一權利為信託關係本身派生出來的,信託目的是要求通過由受託人執行信託來使受益人獲益,這就決定了受託人這一權利的享有。只有當受託人享有這一權利,該人才有可能在執行信託的過程中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義務,才有可能憑藉自己的能力,使信託財產派生出受益權,從而為實現委託人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信託之目的創造條件。
(2)請求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權利。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需要運用一定的管理方法。這一管理方法一經確定,一般說來不能變更。但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有時為了有利於受益人或者有利於信託目的實現,的確需要對這一管理方法進行變更。受託人有權在需要之時請求法院變更這一管理方法。
(3)費用及損害補償請求權。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要使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對信託事務的處理有效地進行,通常需要由受託人支付一定的有關費用。這種費用主要表現為因信託財產所負擔的稅金與管理費,正常維修信託財產所必需的費用,以及因實施信託行為中規定的各項行為所必需的費用等等。在許多情況下,這種費用均是受受託人用自己的固有財產來墊付的。除此而外,在信託執行的過程中,受託人有時也會非因自己的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對第三人負有債務,並且這種損失或債務又較多地體現為受託人並未取得相應利益卻開支了一定的金錢,故兩者也屬於“有關費用”的範圍。受託人對其在這一過程中墊付的前述各項有關費用,理應獲得補償。
(4)就自己的執行信託獲得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對於這一報酬權,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行使:一是直接對信託財產行使;二是對受益人行使;三是對委託人行使。究竟按其中的哪一種途徑來行使這一權利,一般應當由導致受託人取得這一權利的法律或信託行為來規定。如果有關的法律或信託行為中對此並無規定,那么可以由受託人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
(5)為信託行為所授予的權利。這一權利與上面提到的四項權利在性質上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它是由委託人意定的權利。還可以在有關的信託行為中,以明文規定形式,授予受託人一定權利。這些權利即可以包括與信託財產或信託執行有關但在信託法中卻並未規定的權利,還可以包括在信託行為中規定的事由出現之時變更或解除信託關係的權利以及其他有利於信託目的實現的權利,等等。
2、受託人的義務
(1)誠信、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受託人必須以受益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託業務的唯一目的,必須避免與受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在管理信託財產時,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規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對信託財產分別管理的義務。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的義務。信託關係以信託為基礎,沒有委託人或有關國家機關對受託人的信任,不可能有前兩者對後者的選任或指定,有關的信託關係便不能產生。信託關係的這一特徵,要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親自管理,對信託事務親自處理。即要求受託人以自己的行為來執行信託,而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信託檔案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受託人依法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5)共同受託人共同行動的義務。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共同受託人應當共同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檔案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託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共同受託人共同處理信託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託檔案規定處理;信託檔案未規定的,由委託人、受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決定。
(6)帳簿製作義務、報告與保密義務。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7)交儲信託利益的義務。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是受託人最基本的義務,這一義務是信託關係的目的所派生的,目的是要求通過受託人執行信託來使受益人受益。受託人的其他義務均服務於此義務,即信託法要求受託人履行其他各項義務均是為了在法律上創造條件,使這一義務得到切實的履行。
(8)信託財產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義務。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錄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負有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義務。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益人的權利
(1)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當受益人為兩個以上時,為共同受益人。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檔案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2)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①信託檔案規定的人;②其他受益人;③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4)享有委託人的知情權、管理方法變更權撤銷權、解任權。受益人行使上述權利,與委託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裁定。
2、受益人的義務
信託法在承認受益人享有很大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受益人承擔的義務,而且認為這種義務行為是特別有效的。這是在法律上反映了受益人才是信託財產的實際所有者的事實。其義務主要有兩項:
(1)依信託行為規定,給付受託人報酬。
(2)補償受託人在執行信託過程中墊付的有關費用。
受益人承擔上述兩項義務,以其享有受益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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