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非法人團體unincorporated society
各國立法
近代各國民事立法,對具備一定條件的社團和財團,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使它們能夠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對一些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團體,雖然不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但實際上它們仍要從事民事活動,仍會發生訴訟上的關係。因此,它們的法律地位,在許多國家立法上也逐漸予以承認。
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為被告,於訴訟中社團之地位與有權利能力之社團同”。其後1897年《德國商法典》中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法律允許其為訴訟主體。20世紀初英國民事立法原則確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其財產受刑法規定之保護”,“就其財產之限度內,對於其職員與僱傭人,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行為,致他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立法,都為非法人社團設立普遍審判籍,確認不是法人的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組織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非法人團體未作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它們大體有以下幾種:①經街道組織或生產隊認可成立的服務性和生產加工性的社會組織,如洗衣組、縫紉組、挑花組、修理組、照相組、搬運組等,它們沒有獨立財產,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具備完整的組織章程和機構,有的甚至是臨時的,無固定的所在地。②經過一定主管機關或單位認可,處於籌備階段的一些社會組織,如各種籌備組、處、委員會等,正在籌備過程,未經過特定主管機關的正式登記,未取得法人的資格。③外國人為在中國經營一定業務,或者從事一定活動而成立的獨立組織,如某些外商修理或服務組織。這類組織雖經中國有關方面允許,但沒有在中國取得法人資格,在訴訟上也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此外,一些教會組織,因民事權益涉訟,也應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
擴充內容
非法人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它既然客觀存在,就要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活動中就不可避免地發生糾紛,形成訴訟。因此,在法律上賦予它以起訴、應訴的資格,承認它在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它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適用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有關規定。
確認非法人團體為訴訟主體,既有利於維護非法人團體本身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又有利於保護其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方便非法人團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又便於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