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市場規則
- 外文名:Information market rules
- 定義:諸方面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
- 人群:供給方、中介方
- 分類:經濟
定義,特點,分類,構建條件,
定義
信息市場規則是指國家憑藉其政權的力量,按照信息市場運行機制的客觀要求.規定出供參與信息市場活動的諸方面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信息市場,是信息產品供給方、中介方、消費方等市場主體經濟利益得以實現的重要場所,為了使上述信息市場各主體的經濟行為和相互間的經濟關係合理化、有序化、契約化,並進而實現信息市場秩序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就需要構建信息市場規則。
特點
信息市場規則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第一,客觀性。在信息市場活動中,信息市場行為主體的具體目的各不相同。信息市場供給方主體的目的是宴現信息產品的價值,尋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利益是其參與交換活動的第一推動力信息市場中介方主體的目的則是通過對信息商品的經營,溝通供給方和消費方的商品變換,並存經營信息商品的活動中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信息市場消費方主體的目的是在信息市場上購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產品,以限務於自己的各項工作活動。並主要是服務於經濟活動,並希望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信息市場行為主體的具體目的雖有差異,但獲得經濟利益這一動機都是共同的,這客觀上要求統一和規範不同主體的行為。否則,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利益只能侵犯他人的利益,並激化信息市場行為主體之間的矛盾。因此,信息市場規則有其客觀存在的必然性。
笫二,公平性。這是指信息市場活動中各行為主體(買者與買者、賣者與賣者、買者與賣者)在基本,相同的條件和環境中展開競爭,取得平等的權力和機會。信息市場活動中備行為主體的競爭主要表現為買者與買者、賣者與賣者和賣者與買者的競爭 。在上述競爭形式中,尤其要給予不同賣者以相同的競爭條件。從目前我國信息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經濟成分看,已出現了公辦、民辦、個體形式同時並存的局面。信息市場規則的內容應充分體現不同經濟成分的信息產品賣者競爭的公平性,只能承認信息市場賣方主體性質的差別 效益的差別和經濟能力的差別。不允許任何非經濟因素(如權力、關係等)的干擾,不允許任何形式的市場封鎖。在此基礎上,還應該明確,信息市場的行為規範是統一的,它對各個地區、行業的各種行為主體的要求應是一致的,信息市場規則不能因市場行為主體的身份 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存在差異。
第三,嚴肅性。信息市場規則是明確的、相對穩定的。它不僅排斥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主體的恣意行為。而且國家必須以信息市場規則為準則,對那些拒絕接受和違反信息市場規則的行為著給予制止和打擊,這說明信息市場規則 有嚴肅性。
第四,系統性。信息市場關係不僅涉及到信息機構,信息經紀人等賣者之間的關係,而且還涉及到賣者與買者 買者與買者之間的關係。涉及到信息產品的生產、交換、消費等多個環節。因此,信息市場規則耍遵循系統論的原則。兼顧信息市場各主體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使各種主體的行為規範能相互協調,以發揮信息市場和信息市場規則的整體效應。
分類
按照信息市場規則起作用的範圍。可以把信息市場規則劃分為制度性市場規則和運行性市場規則兩大類。
制度性市場規則是對信息市場形式以及構成信息市場的某些基本要素的限定。它是信息市場的最基本規則,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如制度性市場規則可以形成一套承認和解釋不同信息機構財產所的權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要保證信息機構這一市場主體的財產所有權以及由信息市場交易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受侵犯。同時,制度性市場規則還可對信息市場中介方、管理方等市場主體的身份有明確規定。諸如:作為信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不能“下場(市場)比賽”;管理、監督、控制信息市場的權力不能成為交易對象;參與信息市場供給、中介活動的主體只能是經濟法人實體,其它各種經濟組織或個人。考察目前我國信息市場的發育狀況,可以看到,由於我國制度性市場規則的欠缺,特別是對信息機構這一供給方與中介方的所有權關係和身份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大量領導信息機構的行政機構直接參與信息市場活動,從而導致了大批信息機構在行政保護下從事半市場、半行政化的生產經營活動。
運行性市場規則是國家根據信息市場活動狀況而制定的一套市場法則和條例.用以確定進入信息市場的各利益主體的行為規範以及處理它們之間相互關係的行為準則。例如,國家要通過專利法、著作權法、保密法等法規,使信息市場行為主體的活動具有社會可接受性和可控性;國家還要制定協調信息市場供給方、中介方與消費方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制度,維護不同主體的利益,解決它們之間的利益衝突等等。這些約束信息市場主體行為的市場規則,不是要取消信息市場中的自發力量,而是要通過拆除阻礙信息市場機制自行運轉的因素,協調信息市場的交易活動來保汪信息市場的正常 育序的運行。
構建條件
構建信息市場規則的經濟條件
良好的經濟環境是形成信息市場規則的重要條件,其中信息市場供求的寬容度、信息市場信號的清晰度、信息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的經營許可權以及信息產品賣者與買者的經濟關係是否契約化是制約信息市場規則構建的主要經濟因素。
第一,信息市場供求的寬容度。信息市場供求寬容度是指信息產品的總供給略大於總需求。在信息產品賣方市場態勢下,只要信息產品供給小於社會需求,就會存在信息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任意抬價的現象。因此,只有增強信息市場的寬容度,使信息市場由賣方態勢轉向買方態勢,才能為信息市場規則的建立奠定穩固的基礎,目前我國信息市場已正在逐步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化,對各級、各類信息產品生產者、經營者來說,今後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不斷提高信息產品的質量,最佳化信息產品的結構,並注意引導用戶的消費,改變目前某些信息產品供過於求的現象,以加快信息市場態勢的轉變過程。
因此,為了順利構建信息市場規則,建立法人信息機構制度,保證官辦信息機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將是今後我國信息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
第四,信息產品賣者與買者經濟關係的契約化。信息產品賣者與買者之間的經濟關係,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一種是轉瞬即逝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信息產品買賣;另一種是在信息產品交易活動開始時將信息產品賣方與買方的責、權、利確定下來,在持續進行的交易活動中逐步加以履行和兌現。例如,信息產品買方在購得信息產品時,只向賣方支付部分該付費用,待在信息產品消費過程中檢驗了信息產品的質量和實效.並取得預期的效益後再支付剩餘費用的作法就屬此類情況。對信息產品賣方來說,為了保證獲得預期收益,在信息產品出售以後,還存在一個售後服務問題,它不僅要幫助用戶正確理解、吸收和運用信息產品,而且還應承擔因誤賣信息產品(或用信息產品質次)而紿用戶帶來的經濟損失。為了,保證諸如上述的信息產品賣者與買者各自責、權、利的履行和兌現。就必須把信息產品賣者與買者之間的經濟關係以契約或契約的形式加以認可和證明。這些契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如有違犯;則必須承擔責任和後果。如果信息產品賣方與買方不普立契約,信守契約,建立信息市場規則仍將是一句空話。
信息市場規則的維繫手較
信息市場規則,首先體現在各種規範、準則和制度上,但只有這些還不具備強制性,必須以法律、法規作為維繫手段。使信息市場規則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在目前可以考慮採取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提高民法效應。強化民事責任的約束。民事責任約束是信息市場規則約束的重要方面。其意義在於強化民事責任對信息市場行為的約束;二是完善相關立法或開展專門的信息市場立法。近幾年,我國先後制定了一些與信息市場活動有關的法規,如契約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這些法規對規範信息市場的行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信息市場所涉及到的諸多關係而言,僅僅依靠這些法規還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今後還要加強信息交易、信息價格、信息市場競爭等方面的立法;三是加強信息市場的執法。信息市場規則的效力必須通過嚴肅的執法來加以體現。在今後,加強信息市場執法的重點應放在:明確執法部門執行信息市場規則的職責;強化執法部門執行信息市場法規的約束力;加強信息市場執法隊伍的建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