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信息內容產業作為一個概念首次出現在1995年“西方七國信息會議”,作為產業統計的一個正式門類則於1997年首次出現在《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AICS)內,取名“Informaton”。
1999年,
歐盟的“Info2000計畫”才真正對內容產業進行了界定:那些製造、開發、
包裝、銷售信息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內容產業的範圍包括在各種媒介上的
印刷品(報紙、書籍、雜誌等)、音像與
電子出版物(在線上資料庫、音像製品服務,以
傳真及光碟為基礎的服務以及電子遊戲等)、音像傳播(電視、錄像、廣播和影院),以及消費型軟體業等。
和傳統的內容產業相比,現代意義上的內容產業一個突出的特徵就是“
數位化”。正是由於“ 數位化”的影響,信息內容對載體的依賴性不斷降低,並使得傳統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和運行體系發生了變化,催生了新興的以
網際網路為特徵的
服務方式和內容。因此可以認為:現代意義上的信息內容產業是一種基於數位化、多媒體和網路等技術,利用
信息資源和其他相關資源創(制)作、開發、分發、
銷售與消費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產業。
與信息內容產業同類的概念還有很多,各地區具體稱謂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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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名為“數字內容產業”主要指數字產品與服務的創建、設計、管理和發行以及支持這些活動的技術。 | | 採用“文化內容產業”的叫法,包括諸如文化傳統、生活方式、思想以及 價值觀和民間文化等文化因素產生的一類文化產品。 | 命名“數位內容產業”,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加以 數位化並整合運用的技術、產品或服務(不含硬體)。 | 採用了“信息內容服務業”的稱謂,主要指資料庫、網上欄目和產品、紙介質產品(期刊、雜誌等)。 |
特徵
無論概念內涵如何,信息內容產業都具有下述共同特徵:
(1)對於
消費者來說,信息內容產品的價值存在於
訊息、教育、文化或娛樂所包涵的內容之中,而不是在於它們的發布形式。
(2)與傳統的物質產品不同,某種信息內容產品不一定是有形的,也不必與某種特定載體相關聯。
(3)與傳統服務不同,信息內容產品可以通過網路等渠道直接傳遞給
消費者,而不必經過
供貨商或
中間商。
(4)大多數信息內容產品受到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未經授權不能任意發布、複製、修改等。
(5)在發布和傳送信息內容產品的過程中,容易通過載入其他產品和服務(如
廣告)來使信息內容產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