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

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

《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富平。

基本介紹

  • 書名: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
  • ISBN:9787503688577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年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ASIN:B001RIYHKS
  • 商品重量:581g
  • 商品尺寸:20.6 x 14.4 x 2.6 cm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後記,

內容簡介

《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擬討論信息依其本源成為權利客體的可能性。《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使用信息財產這樣的概念,著重於對信息財產化的探討。《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的法律基礎》從檢討智慧財產權與信息的關係人手,在信息財產概念下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信息產品賦權問題作出了探索,旨在解決非版權資訊產品交易的合法性基礎。

作者簡介

高富平,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擔任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文化與創意產業研究所所長、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上海市立法諮詢委員等職務
高富平教授曾先後多次出國訪學和交流,曾在墨西哥國立自治大學法學研究院和美國temple大學進行訪學研究。主要教學和研究領域為:物權法和房地產法、電子商務法和網路法、智慧財產權法,在這些領域承擔國家級、省部級課題五項、出版專著十多本,發表論文8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信息社會:信息成為重要的資源
第一節 人類社會進入信息社會
一、人類社會進入信息社會l
二、信息社會的標誌性產業:內容產業
第二節 信息正成為重要的社會資源
一、信息作為社會重要的資源
二、信息資源的法律分析——信息能夠成為財產嗎
三、本書基本思想和框架
第二章 信息與智慧財產權
第一節 信息概說
一、信息的一般意義
二、信息的特徵
第二節 信息的分類
一、功能性信息和產品性信息
二、專屬信息和公共信息
三、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信息和不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信息
四、本書研究對象:術語厘定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與信息
一、專利法和信息
二、商標法和信息
三、商業秘密法和信息
四、著作權法和信息
第三章 著作權法與信息
第一節 著作權法制度分析
一、著作權法作為思想自由法
二、著作權法作為財產法和產業秩序法
三、著作權法作為平衡法:著作權法的公共政策屬性
第二節 獨創性:著作權的第一道邊界
一、案例法考察7l
二、制定法考察
三、獨創性解析
第三節 公共領域
一、公共領域的含義
二、公共領域的理論
三、公共領域的運用
四、公共領域理論的不同思考
第四節 思想和表達的二分法:著作權的第二道邊界9l
一、案例法
二、成文法
三、二分法理論
四、二分法的說明價值
五、二分法的例外及其說明價值
第四章 信息成為事實上的“財產”
第一節 ICT對內容創作和向公眾提供的影響
一、信息通信技術
二、電子通信技術對著作權法的影響
三、數字內容的提供:對內容製品保護的需要
第二節 技術保護措施對信息產品的控制
一、技術保護措施的運作
二、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現狀13l
三、技術保護措施對著作權制度的意義
第三節 許可制度的設權功能
一、著作權許可
二、許可新類別——軟體許可
三、軟體許可協定有效性問題
四、許可非著作權“作品”——信息許可
第四節 數位化信息提供:信息成為財產了嗎
一、信息正在被商品化、私有化
二、事實上的信息財產如何在法律上定性
第五章 財產的含義:以英美法為視角.
第一節 財產概念的演進
一、財產:作為有形物和法律擬制物
二、功利主義理論:通往法律關係束之路
三、作為法律關係束的財產
四、權利束的經濟學視角
第二節 財產的界限
一、何“物”可為財產
二、何種權利可為財產
三、獲益的權利是否為財產
第三節 財產與契約
一、財產與契約的區別
二、財產與契約的關係:財產權是否為契約的要件
三、契約與財產:契約是否可以創設財產權
第四節 財產賦權原則
一、財產保護(賦權)的兩種樣態: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
二、什麼是財產
第六章 資料庫權:信息財產化的“先驅”還是“誤區”
第一節 歐盟《指令》的制定
一、《指令》:立法背景和過程
二、《指令》的基本目標
三、《指令》:基本框架和內容
第二節 資料庫權的確立和套用
一、歐盟資料庫權確立的理由
二、歐洲法院對《指令》適用的權威解釋
第三節 《指令》在歐盟成員國實施
一、各成員國對《指令》的適用
二、獨立立法例:英國
三、司法實踐
第四節 《指令》和資料庫權的評價和反思
一、歐盟“自評”報告
二、學術界的評論
三、資料庫權適用範圍之爭
四、對《指令》的總體評價
第七章 事實信息的侵權法保護:普通法的經驗
第一節 著作權法資料庫保護困境:侵權法的介入
一、Feisl案之前
二、Feist案
三、對Feist案的司法解釋
第二節 侵權法對信息財產的保護概述
一、侵權法概述:侵權法的賦權效果
二、普通法上侵權方式在信息保護上的適用
第三節 侵權法對信息財產的保護:不當使用
一、不當使用引論
二、不當使用原則的套用
三、對不當使用救濟的評價
第四節 侵權法對事實信息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

後記

本書是筆者2001年上海市曙光計畫項目“信息產品法律制度研究”的課題研究成果。在申請該項目課題的時候,筆者只是朦朧地感覺信息正在成為產品、成為交易的標的物,信息交易正在成為一種產業,但是,筆者對此並沒有清晰的考慮,也無法對此新興的產業的交易對象——信息產品做出清晰的定位。因此,該項課題研究一直處於構思階段。
2002年,筆者有機會作為富布賴特學者到美國進行為期一年的訪學,於是,該課題成為美國之行的主要任務。在美國期間,筆者專心於研究專門規範信息交易的《統一計算機交易法》(LICITA)。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對該法的反對聲音遠遠超過贊成聲音,甚至也只有兩個州採納該法。這相當於宣布該法流產。這促使筆者對該法背後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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